2014年7月1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管法)在2013年12月修正公布,但能如何實際有效管理五花八門的毒性化學物質,卻需要外包?環保署表示,由於人力吃緊,且就算升格為環境資源部,恐怕同樣面臨此窘境。因此在18日召開公聽會,討論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等業務,委託專業團體辦理的相關規定。
但要如何實質進行,環署舉辦公聽會,提出「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草案」進行討論。
委外管理 「營業秘密」如何確保?
此草案提出,包括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之審查、核准、駁回、核准登錄文件之發給、展延、變更、換發、補發等項目都將委外處理。而受託機構須具備化學物質管理技術服務、化學物質危害分類辨識輔導等相關經驗。受託機構辦理這些資料登錄審查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委託期間最長為三年,但若業務成效優良,可以繼續委託。
與會業者無太大反對意見,但部分對於管理業務非公部門而是外包廠商時,其「營業秘密」的安全有所疑慮。對此,草案中有相關回應,表示登錄資料若涉及個人資料、營業秘密等事項,應善盡保密及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也不能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外發表或刊登與登錄業務有關之資料或消息,即便委託契約終止、解除或委託事項辦理完畢後亦同,否則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加重業者責任 強化毒災預防能力
「這是業者的責任,政府是站在協助的立場。」環管處處長袁紹英強調不管是全國聯防或是區域聯防,應由業者負責,環署是站在協助與管理的立場。
環管處表示,該法第35條第10項增訂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之罰則規定。而為提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現場緊急應變處理能量,強化運作業者自救能力,達到有效率跨區域聯防功能,因此增列了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之定義及組設目的,也就現行聯防組織之備查程序與內容修正法條,牽涉到的條文包括第4條與第7條。
第7條的修改是配合第35條,增加了有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組設全國聯防的規定。第4條則因在第7條第5項當中,已另授權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因此遭刪除。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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