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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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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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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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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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會議通過向中央爭取支持推動巨蛋體育館興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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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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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於提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暨臺北市興建大型室內體育館修正計畫」,預計於松山菸廠現址興建4萬席次之大型室內體育館,並將該周邊閒置空間規劃為藝文園區,全區計畫並預計以BOT方式開發以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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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僅興建大巨蛋體育館,周邊為藝文園區。
原計畫已決定採BOT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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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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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美國HOK進行「松菸設置多功能體育館可行性」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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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HOK現為遠雄大巨蛋協力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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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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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規劃暨臺北市興建大型室內體育館修正計畫」報請行政院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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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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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規劃暨臺北市興建大型室內體育館修正計畫」勉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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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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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徐少游(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包含BOT可行性評估)。財務評估報告表示大巨蛋每年將虧損一億多元,建議採零開發權利金與降低租金為公告地價1%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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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估大巨蛋自償性,大幅增加商業量體,建議採零權利金與降低租金招商。
徐少游(羅興華)建築師現為遠雄大巨蛋協力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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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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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大巨蛋甄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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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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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甄審委員會。
確認招商文件與BOT合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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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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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案正式公告上網。開發量限制「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316800平方公尺),其中大型室內體育館之樓地板面積應不小於3萬5千坪(1155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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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量限制使用「總樓地板面積」,其定義為包含停車場與機電設施等空間,故開發量上限96000-大巨蛋35000=61000坪,還需再減掉地下停車場機電設施等面積,剩下的才是可以興建的商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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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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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函覆劉培森建築師(與遠雄共組台北巨蛋企業聯盟參與投標),變更解釋開發量限制所謂之「總樓地板面積」為法定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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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停車場另計,61000坪全數可作為商業設施使用。
遠雄目前興建大巨蛋商城總樓地板面積149061坪-原公告開發量上限96000坪,爆增 53061坪(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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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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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函覆洪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洪鼎申請釋疑「總樓地板面積有無包含可不計容積部份,如停車 機電空間等」,北市府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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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不同廠商不同回應,違反招標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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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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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於工程會公告「申請須知內容更正補充公告稿」,其內容未包含4.14函覆劉培森建築師開發量上限解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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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大巨蛋招標申請須知開發量上限之重大變更,違反招標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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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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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於文體園區籌備處網站公告「請求釋疑事項公告稿」,始公開開發量上限解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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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BOT招商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前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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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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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於政府採購公報正式公告可至籌備處網站下載「請求釋疑事項公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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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BOT招商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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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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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BOT招商申請文件收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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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量上限認定標準之重大訊息遭隱匿,最後只有「台北巨蛋企業聯盟(遠雄)」一家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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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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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甄審委員會。
「台北巨蛋企業聯盟(遠雄)」以零營運權利金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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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怎麼敢以「零權利金」來參與投標?因為獨家知道量體變更的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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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7~200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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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與遠雄召開11次議約會議,大巨蛋議定BOT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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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大幅變更大巨蛋BOT合約內容,侵害政府利益,遭監察院糾正在案,此11次議約會議記錄至今仍拒絕公開,黑箱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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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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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甄審委員會。
決議通過大巨蛋BOT合約議約定稿板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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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會看到的議約定稿版本是哪一份?
如果看到的是大幅變更放寬限制後的版本,甄審委員完全都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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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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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協力廠商日本竹中工務店與劉培森團隊發函北市府聲明退出大巨蛋BOT案,並主張投資計劃書設計興建構想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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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只會蓋房子不會蓋巨蛋,最主要的技術團隊退出,大巨蛋BOT能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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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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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甄審委員會。遠雄擬變更協力廠商,決議暫緩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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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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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甄審委員會。
遠雄申請變更協力廠商為美國HOK與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決議遠雄申請變更協力廠商尚符合「特殊情形」規定,依據申請須知資格認定之規範提供協力廠商資料,並修正投資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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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HOK於2001年曾承攬大巨蛋可行性評估。
羅興華為徐少游建築師參與2002.11~2005.12大巨蛋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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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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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甄審委員會。
變更協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不足,補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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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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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甄審委員會。
以贊成7票:反對9票之投票結果,決議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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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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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發函遠雄判定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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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3
200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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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兩度向行政院工程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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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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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工程會撤銷北市府「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與「宣布流標」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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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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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壽民,吳光庭與陳錦賜等三位甄審委員與與遠雄公司趙藤雄餐敘(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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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可以跟趙藤雄私下吃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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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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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甄審委員會延續會議
確認遠雄變更協力廠商之資格不服申請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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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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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壽民,吳光庭與陳錦賜等三位甄審委員與與遠雄公司趙藤雄餐敘(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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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可以跟趙藤雄私下吃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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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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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向行政院工程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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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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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工程會再度撤銷北市府「解散甄審委員會」「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與「宣布流標」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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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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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壽民,吳光庭與陳錦賜等三位甄審委員與與遠雄公司趙藤雄餐敘(詳參下述黃珊珊議員質詢)
陳錦賜賬戶發現有290萬不明現金存入(詳參101年4月25日台北地檢署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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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可以跟趙藤雄私下吃飯嗎?
吃飯與290萬不明現金同時出現,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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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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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甄審委員會。
以贊成9票:反對2票之投票結果,決議同意遠雄變更協力廠商
因時空變遷,部份契約條文議請市府與遠雄配合修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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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吃飯又有錢,一個月後甄審委員會的決議馬上大翻盤,裡面沒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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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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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甄審委員會。
決議通過大巨蛋BOT合約定稿板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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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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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市議會質詢甄審委員與趙藤雄於甄審委員會前私下餐敘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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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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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市長與趙藤雄簽訂大巨蛋BOT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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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是趙藤雄生日!
大巨蛋弊案成型!!
大巨蛋BOT合約大幅放寬招標公告的限制條款,遭監察院糾正在案。(BOT合約爭點整理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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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4~
2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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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重提環評與都市設計審議案,送審量體為590100平方公尺,遠超過公告招標317800平方公尺之開發量上限,歷次審查均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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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實際開發量體大幅超過公告招標之開發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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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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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大巨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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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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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環評大會以量體過大,交通問題無法解決為由,認定大巨蛋不應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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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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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重提大巨蛋替代方案送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體微幅縮減3.5%(57萬多平方公尺),縮減之樓地板面積多為地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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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評否決之理由。
環評尚未獲得認可,開發許可無效。
實際開發量體大幅超過公告招標之開發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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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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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龍斌市長連任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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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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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替代方案通過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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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評否決之理由。
實際開發量體大幅超過公告招標之開發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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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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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龍斌四人幫要角李永萍與莊文思前往北市環保局拜訪局長吳盛忠商討大巨蛋環評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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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郝龍斌下指令全力護航大巨蛋通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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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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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環評替代方案第一次審查,8位府外委員一致砲轟認定不應開發,但主席吳盛忠不以投票表決,逕自裁示補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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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府外8位府內5位,投票表決必遭否決,吳盛忠技術性迴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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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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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環評替代方案第二次審查,環評主席吳盛忠主導有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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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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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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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替代方案環評定稿本出爐,大巨蛋都審完成核備,遠雄未依環評審查結論「本基地忠孝東路側應再退縮一車道」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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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明知遠雄應依照環評審查結論重新設計大巨蛋園區退縮車道方案,卻包庇遠雄以違法的規劃內容通過都審與環評核備,圖利遠雄得以節省數千萬重新規劃設計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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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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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取得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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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開發量體大幅超過公告招標之開發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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