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北美館《製造×意義》聯展當代藝術家對環境議題的觀察

2015年5月2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繼《後石油城市》展由德國建築權威雜誌ARCH+來台展出文件,北美館再推出由18組國內當代藝術家參與的《製造×意義 Make Sense》,包括攝影大師張照堂、中生代重要錄像藝術家袁廣鳴、多位新生代藝術家甚至台南社大海廢社等展出繪畫、攝影、錄像、裝置、行為藝術等形式,藝術家提出對能源消耗、環境現狀、社會公平及世代正義等議題的觀察與主張。
策展人蘇嘉瑩及蕭琳蓁表示,當代藝術企圖回應在人類社會及科技的加乘發展下,介入及改變世界的結果,而本次18組參展藝術家的作品呈現了不同世代的觀點,展現對未來世界的想像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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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曉嵐裝置作品《世界之無法想像》一隅。攝影:賴品瑀
展覽中,多位新生代藝術家提出對工業時代大量消費、消耗地球資源的現象提出反省,正如展場引句「物之始終/人類文明的系統在欲望之海中,製造一座又一座垃圾島嶼」所言,不少作品詮釋了工廠、消費、大量廢棄物的場景,如蔡孟閶《工廠》系列繪畫描繪石化工業重鎮高雄的煙囪及煉油蒸餾塔景象,范曉嵐裝置作品《世界之無法想像》以噴成灰白色的廢棄日用品鋪滿展間,蕭珮宜《憂傷的美麗孤島》作品則是畫出由漂流垃圾組成的垃圾島。
這些廢棄物不僅存在於藝術家的想像與擔憂中,更實際存在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蘇育賢在《鳳珠》及《塑膠人》兩部作品中,帶著攝影機前往資源回收場,讓工作者一一介紹各種塑膠廢棄物的材質,更與收集資源回收的婦人費力將保特瓶、飲料杯綁在小小的工作用拖車上,最後把小山般的回收物丟進運河裡,呈現荒謬而驚人的場景。
長期進行海洋廢棄物監測的台南社大「海廢社」也受邀參展,內容即為他們長期在海灘撿到的各種廢棄物,照片中各種海廢整齊而密集的排放著,要讀者正視海灘上充滿垃圾的狀況於追究源頭,海廢社更提出呼籲,要求政府與國人更嚴肅看待飲料杯、蚵架、保利龍、塑膠袋與漁網,要有更積極的對策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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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社大海廢社呈現在海灘上統計到的海洋廢棄物。攝影:賴品瑀
土地議題亦是多位藝術家所重視,美麗灣、山海劇場等受爭議的東海岸開發案,都在范曉嵐的紀錄片《未竟之路》之中呈現,林厚成《既存於遠方的記憶》、楊哲一《山水》、《造山》與蕭珮宜《日常庸俗景觀》展現了填海、採礦等人類對大自然的侵略與破壞。黃信堯紀錄片作品《帶水雲》則呈現了雲林縣口湖鄉在地層下陷後的一片汪洋,提醒觀眾追究原因更要尋求與水共存的新作法為何。
李旻軍、鄭安齊的錄像裝置作品《城市風景》看似只是挪移了展間窗外景色,然影像中緩緩出現白色方塊覆蓋景色,讓街景逐漸消失,僅剩空白,他們更提出大事記,提醒民眾近30年台灣關於土地徵收、都更的案件與法令。
福島核災後,以作品回應核能議題的藝術家相當多,包括音樂人、插畫界都曾有大規模的合作,此次《製造×意義》則展出張照堂攝影《臺灣─核災之後……》、袁廣鳴錄像作品《能量的風景》與杜珮詩《邁向幸福的十一個步驟》。
張照堂《臺灣─核災之後……》曾在去年個人展中展出,此次參展,不但選擇全為黑白照片,連展間也刻意塗成黑色,作品掛的歪倒,甚至在地上,讓氣氛更顯荒涼。《能量的風景》則讓鏡頭在核電廠及核廢料儲存場與廢墟中推移,搭配音效同樣以詭譎顫慄來呈現對核能的恐懼。《邁向幸福的十一個步驟》更挪用加拿大「核武生存的十一步驟」的緊急措施來作畫,以黑色幽默將平凡生活與真實災變對照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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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照堂再次展出《臺灣─核災之後……》以全黑展間、歪斜擺放,讓氣氛更加荒涼。攝影:賴品瑀

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核廢境外再處理又偷跑? 環團指內定廠商AREVA將破產 根本錢坑

2015年5月28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台電公司原計畫在年初進行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棒海外處理的招標案,但因遭批違反預算法等爭議而緊急喊停,但近期卻又傳出風聲,可能趁著六月中旬立院會期結束前再次闖關,28日上午多個民間團體前往台電大樓門外抗議,不但重申此舉造成核污染、核武擴散而面臨國際爭議,且內定要接手的法核工大廠AREVA近10年接不到再處理工程訂單,近年虧損連連,近4年總虧損已達78.5歐元,只怕將是下一個錢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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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前往台電大樓,反對核廢境外再處理,直稱花大錢不消災,卻惹國際惡名。攝影:賴品瑀
台電計畫以112.57億元的經費,要將核一二廠所製造的部分核廢料進行境外再處理,並在今年2月過年前上網公告,但由於此舉違反預算法的,立院經濟委員會要求在核後端處理基金預算通過前不得招標,經濟部與台電也在4月時喊停,但近日卻傳出台電積極遊說立院在本會期通過預算。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主婦聯盟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民間團體指出,核廢輸出在國際上有極大的環境風險與爭議,運輸沿線與核電廠周遭的居民都面臨危險,另有遭受恐怖攻擊、核武擴散的隱憂,此舉將讓台灣在國際上蒙上惡名。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徐詩雅指出,目前有再進行再處理的國家不若台電所指稱的「有很多」,其實僅有法、英、俄羅斯,且英國正在準備關廠,俄羅斯的規模小、且有製造核武的疑慮受美國壓力,因此幾乎可說只有法國的AREVA核工集團的再處理廠「La Hague」符合大型、仍在商轉的條件,是唯一可能參與投標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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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詩雅引AREVA財報,指出該公司破產在即,若與其合作,恐又是錢坑。攝影:賴品瑀
徐詩雅表示,由於目前各國都不再進行核廢再處理,AREVA集團近10年都沒有接到再處理的訂單,包括瑞士、比利時、日本、荷蘭等國,都不再送核廢料到AREVA,也無任何合約的更新,因此可由從該集團公佈的財報上發現,他們已虧損了50億歐元,且近4年連續虧損,4年來總計達78.5億歐元,幾乎瀕臨破產邊緣。
徐詩雅指出,AREVA財務出現困難,國際媒體都已大幅報導,該公司資本額36億目前卻有47億的負債,若台灣與其簽訂合約,是否會面臨不斷追加經費等風險,台電有必要跟大眾解釋清楚,綠盟秘書長崔愫欣更表示,核四之所以會是現在的「錢坑」,也就是因為與財務有狀況的公司合作,實在殷鑑不遠。
由於法國的「放射性廢料與物質永許管理相關計畫法」明訂禁止法國境內存放來自外國的核廢料,與來自外國的經再處理所產生核廢料。因此民間團體質疑,因此就算花了大錢送出國,20年內台灣還是得面臨覓無永久貯存場址的問題。
徐詩雅更指出,台灣這次要拿出113億要處理的核廢料,僅是核一二廠所製造的核廢料總數約8%而已,因此很明顯的並非真的是要為了處理核廢料,而是要清出一些空間,讓核一二廠繼續延役罷了。據了解,原能會及台電內部亦有部分意見,認為既然這次境外再處理為的是繼續發核電,那麼要求以核後端處理基金來支付其實也並不合理。因此民間團體認為台電現在面臨無能力卻又心急的窘境,簡直如要求「給我毒品我才要進勒戒所」的毒癮者,因此痛批台電「無力處理核廢就沒資格再發核電。」
民間團體更預告,下週二將邀請法國核安專家Yves Marignac來台參與立院公聽會,並舉辦「揭穿核廢境外再處理大騙局」演講,歡迎民眾到場瞭解核廢再處理有何核安危機。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依法立院預算應在每年的11月審完次年預算,但今年的預算中,包括此案涉及的核後端處理基金等預算,卻是至今都沒有審完,且多年來皆是如此荒謬的狀況,因此不只此案不能這樣「偷跑」、「偷渡」,還有更多的國會審查都需要更多民眾的監督。

環評委員任期將滿 環署開放各界推薦新委員

2015年5月28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署目前的第10屆環評委員會任期即將於今年7月底屆滿,環署日前發出訊息,至今年6月10日止公開接受法人、機關、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推薦專家學者擔任第11屆環評委員會委員。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環評委員會置委員21人,除署長、副署長將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具當然委員身份外,另有政府有關機關代表5人,其餘的14個名額,則將從具有環評相關的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中遴選,環署公開接受外界推薦專家學者,並成立遴選委員會,從中遴選出候選人,提供環保署署長核定後聘任新一屆環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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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大會實況照。攝影:賴品瑀。
環署強調,環評屬科學、客觀的調查與評析工作,亟需具有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參與,因此請各界踴躍推薦優秀及專業人才,協助環評業務,共同為臺灣的環境把關。
環署綜計處表示,依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規定,受推薦的專家學者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8年以上者。(二)國內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含)以上。(三)曾任登記立案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3年以上者。(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委員會委員,滿2年以上者。(五)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副研究員(含)以上。(六)其他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
而所謂環評相關的學術專長為何?環署提出14項領域,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及管理、文化資產、生態系統、海洋、海岸及島嶼、地形及地質、水土保持與防災、空氣品質及噪音、振動、氣候變遷與能源、水資源及水污染、廢棄物及資源循環利用、土壤及地下水、毒性化學物質及健康風險評估、社會、就業及公共政策、產業與區域經濟等類別。
環保署強調,該署自即日起至104年6月10日止公開接受外界推薦專家學者,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該署將不予受理;另請受推薦者配合該署通知,於專家學者委員核定前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自我揭露提報表」,提供署長核定名單前參考。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退回又過關 大林煉油廠脫硫計畫環差再出小組

2015年5月27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因計畫書中空污減量與溫室氣體減量等數據相關前後不一,「大林煉油廠油品脫硫計畫」在第279次環評大會遭到「退回小組重審」的命運,27日下午環署進行第三次初審,小組對開發單位於審查過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承諾限值調整原因及相關佐證資料與溫室氣體減量成效查驗認證情形皆有更嚴謹的審查,雖通過此案,但要求繼續查核溫室氣體減量等項目。
中油提出此案變更前後空污排放圖表,翻攝自簡報資料。
中油提出此案變更前後空污排放圖表,翻攝自簡報資料
中油大林煉油廠變更提出,以調整加氫脫硫工場、輕油加氫脫硫工場等設施排放濃度來降低氮氧化物(NOx)等空污排放,此案本在2014年11月的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中已取得通過的建議,但在279次環評大會時,遭小組召集人龍世俊指出發現空氣污染排放量超出原環境影響評估核定量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中常有前後不一致的錯誤。
「誤植與偽造文書僅一線之隔,應謹慎處理。」龍世俊當時說了重話,要求開發單位與顧問公司負起責任,溫減辦公室也認為需要釐清開發單位所引用2014年的查證資料,多位環評委員認同應該退回小組重審。
此變更涉及高雄市小港區、臨海工業區與大林煉油廠的產區與G區油槽區約2.3公頃,包含當中加氫脫硫工場、輕油加氫脫硫工場、硫磺工場、柴油加氫脫硫工場與球型槽,中油提出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調整,包括TSP( 總懸浮微粒)削減0.78噸/年、SOx削減9.11噸/年、NOx削減0.03噸/年,與廢水回收率從55%提升至70%,據此要求修正環評結論的空污排放量。
中油此次重新提出數據與查證資料,包括空污排放承諾限值、VOCs排放量、溫室氣體減量成效等項目,中油強調已獲經濟部標檢局、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英國標準協會(BSI)等機構認證。
但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指出仍有部分數據有疑慮需釐清,更強調此案跟六輕一樣,減量的是環評量,但實際排放上是沒減量反而增加,這一點他不樂見。對此,中油指出,大林廠全廠花了不少經費改良,例如目前90%以上是燒氣體,油已經降為預備,因此TSP大減,每年排放約2~300萬噸,跟六輕數千萬噸相比勝過許多。但至於全廠目前的空污排放究竟為何,中油方則態度迴避,不願提供總表給小組。

空污、噪音對策不明 麗寶樂園F3賽車場再續審

2015年5月27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為了興建F3賽車場與相關設施,月眉提出環差報告,27日下午環署進行此案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小組提出空污與噪音將衝擊當地環境的疑慮,要求提出更明確的因應措施,更在討論中一度出現不排除要求此案重做環評的意見。
月眉育樂世界開發設施配置圖,點圖可放大。
月眉提出賽車園區的配置圖,翻攝自簡報資料。

國內首個F3等級賽場  車迷期待

月眉育樂世界即為台中的知名「麗寶樂園」,是我國第一起觀光遊樂業的BOT案,位於台中后里。目前現有水上樂園、主題樂園、主題旅館等,在此環差案中提出要將園區西區的家庭娛樂中心變更為賽車園區。計畫興建包括F3賽車相關設備、卡丁賽車區、賽車旅館、汽車展展示區與加油站。
預估F3賽車區每年可舉辦約4場國際賽,另提供企業包場約50場,全年入園人數總量約有380萬人,並預估國際賽期間會有每日近8000人進場觀賽。為因應旅客住宿需求,也規劃一般旅館355間房間、賽車旅館230間。由於目前國內F3等級的賽車場只有大鵬灣國際賽車場,因此這個計畫讓賽車迷便相當期待。
月眉團隊亦指出,投資成本高、授權高,對他們而言設置F3賽道並不賺錢,收益將來自周邊與達到城市行銷。

空污、噪音、遊客交通量  恐衝擊當地

在3月的第一次初審中,小組要求對地目、交通動線、加油站安全等做更進一步的規劃與說明,此次補件再審,小組注意到F3賽車場、卡丁賽車區與新增旅客所衍生空氣污染物、溫室氣體與噪音的問題,因此要求提出月眉提出具體、明確的污染防制對策及增量抵減規劃,與噪音增量應擬定具體管制措施。
環委龍世俊指出,在后里當地的空污背景值已經不低的狀況下,開發單位應該面對賽車場將造成pm2.5等的增量問題,並應該以召開說明會、問卷的方式與鄰近「龍門社區」的居民溝通,否則私人以賽車場賺錢,但當地卻要承受空污及噪音,甚至旅客造成交通量大增,恐怕引發爭議。
對此,業者表示已以種樹、設置隔音牆的方式設法解決空污與噪音問題,而F3賽車的對油品與噪音也皆有規範。
環委顧洋表示,既然業者強調F3賽車場有FIA的認證與規範,就應該引其他同級賽車場的經驗與數據來進行評估與提出具體因應措施,更有需要補充賽事以外的練習、開放民眾使用賽道的排放估算,目前業者僅一再表示「我們會注意」、「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實難說服小組。

需擬定具體防制對策  公開舉行說明會徵詢居民意見

環委最後決議此案補件再審,業者應就賽車營運期間可能衍生的噪音增量、空污排放擬定具體防制對策,評估可能舉辦活動對環境監測地點、鄰近敏感點的影響情形,提出具體污染防制對策及增量抵減規劃,並得另舉行公開說明會供鄰近居民表達意見,並要評估回應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款「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的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者」這項需重送環評的相關規定。
月眉則表示,將盡力做到小組的意見,目標在預計1個半月後將補充資料再次送審。

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蓋綠建築換容獎? 都更條例修法 建築學者批「造孽」

2015年5月26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26日下午立院內政委員會將對《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進行第二次協商,其中關於都更容積獎勵發放將增加綠建築、防災與耐震等項目,讓國內各大建築與空間規劃相關係所的學者相當擔憂,直說濫發獎勵容積將使都更利益凌駕了都市設計,不但破壞市民的居住品質,更是破壞建築倫理。
他們不但3天內了串聯全國數十所院校學者連署,更在26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呼籲立委拿出良心,應該將這3項排除容積獎勵範圍,更要協助把綠建築、防災與耐震等納入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中,將落實永續防災作為建築的必要要求。
都更條例修法,新增綠建築可得容積獎勵,建築學者只此舉反而造孽:攝影:賴品瑀。
都更條例修法,新增綠建築可得容積獎勵,建築學者只此舉反而造孽:攝影:賴品瑀。
在政院版修正草案,容積獎勵的相關規定在第64條,綠建築、防災、防震則以第四項的「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或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具有正面貢獻者。」新增其中。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二、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三、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
四、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或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具有正面貢獻者。
五、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達一定面積以上者。
六、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者。 七、前六款容積獎勵後,多 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 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 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 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 增加其建築容積。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 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 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 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其 建蔽率得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按原 建蔽率建築。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二、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三、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四、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前四款容積獎勵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 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 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 增加其建築容積。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 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 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 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其 建蔽率得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按原 建蔽率建築。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依第八條優先劃定及第九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係由主管機關以政策引導進行都市更新,既為「優先」及「迅行」更新,即無再予時程容積獎勵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現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時,業新增多項建築容積獎勵措施,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四、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六款及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二項配合本條例修正調整所引條次。
六、第三項未修正。
「綠建築是每個建築是都該有的概念!」中原大學建築系教授曾光宗引用歐洲建築師同業的意見,對台灣建案想盡辦法要以綠建築換取容積獎勵的風氣感到不解。「就像遵守交通規則是必要的,怎會遵守的人還要拿獎勵?」建築改革社社長呂欽文表示無法認同將綠建築、防災、防震這些城市建築的基本要求作為容積獎勵的項目。

綠建築換容積獎勵不減碳  林憲德:別讓綠建築成了造孽的工具

文化大學講師王章凱表示,我國綠建築的發展,從1999年推出「綠建築標章」開始,政府十多年來花了17億多的經費進行輔導推動,但目前水平卻仍低於國際,顯示長久的獎勵反而讓綠建築產業「長不大」,若又以容積獎勵,只會讓狀況越來越糟。王章凱認為,若有心推動綠建築,比起容積獎勵,給產業優惠稅率、甚至協助國內綠建材的建廠生產都更有幫助,並且應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走出短期、初期的獎勵模式,而成為長期且必要的規範,讓綠建築的概念成為每次興建的必要元素。
「哀求覬覦容積率獎勵的諸公,別讓綠建築成了造孽的工具。」王章凱引台灣綠建築推手成大建築系教授林憲德在2012年發表的建言,表示每蓋1平方鋼筋混擬土建築所消耗的建材,約400公斤的二氧化碳,但有綠建築標章的建築每年每平方公尺大概也只能減去28公斤的二氧化碳,因此若以綠建築來作為發放容積獎勵的依據,這些增加的樓地板面積,反而要造成環境的加倍破壞,是違反綠建築核心價值的政策。

黃瑞茂:容積獎勵再浮濫 市民居住品質更降低

淡江大學建築系系主任黃瑞茂指出,學者們擔憂的是,此修法讓容積獎勵更加浮濫,將造成「都市更新」凌駕「都市計劃」的狀況,讓市民的居住品質降低。黃瑞茂解釋,隨著如捷運開通改善交通等機能提升等因素,在都市可以容納更多人口時,都市更新確實有其必要,但必須考量原本的都市計劃。曾光宗表示,一個城市的設施配置都依照都市計劃有所規劃,因此不能無限擴張樓地板面積,否則建商得利後拍拍屁股走人,環境卻負荷不了,真的要在那裡居住的市民卻得承受居住品質降低的惡果。
王章凱參與修法,卻在討論過程中感受到部分立委已遭建商與財團遊說,但主管的內政部營建署卻寧願裝傻,放任「業界壓力」、「地方政府機關要求」等理由成為修法的依據,卻不是從市民的「居住權利」來思考。「市民需要的是安居樂業,不是炒房。」
且1998年公佈實行的《都市更新條例》,近年士林王家等強拆案不斷引發爭議,也捲起社會關注,《都市更新條例》不但遭指都更惡法,更有大法官認定違憲,日前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更直言「都市更新條例應該判死刑」,認為應該檢討當時為鼓勵開而一味給容積的作法。這些建築系的學者在修正案進院會前挺身而出,3天內了便串聯全國數十間建築、都計等空間規劃相關系所的學者連署,他們強調,將有更進一步的行動,要號召更多民意關注此修法。

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拿掉「暫行」改「推動」 原民自治條例草案出委員會

2015年5月2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立院本會期將進入尾聲,25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也出了內政委員會,為了更明確表達此法案的目的是為了推動之後終極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委員會將條例名稱以「推動」取代「暫行」二字,此案將在協商進入院會審查。
20120728杉原灣,反美麗灣音樂會 賴品瑀攝影
圖說:20120728杉原灣,反美麗灣音樂會
攝影:賴品瑀
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皆提出政府應協助原民自治, 但2010年原民會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時卻並不順利,因此轉為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其中條文從原本的83條減至28條。
原民會提出「階段落實」的概念,提出開放部分政府權限讓民族政府試辦,原民會主委林江義表示,此條例的意義為階段性的整合與提供操作試辦的機會,因此當中寫明落日條款,強調此條例只有5年壽命。也因此立委陳其邁、高金素梅、鄭添財等分別提出用「推動」二字替代「暫行」的類似意見, 以求名稱能更強調此法的目的與任務所在。
此條例中規劃,由行政院設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下則由各族或聯合族區組自治政府。在自治政府置原住民族各族委員組成委員會議,主席將由委員推舉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但在過半數民族完成設立族區自治政府前,主席將由主管機關首長,也就是原民會主委兼任。 自治政府的預算則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主管機關原民會將設原住民族自治基金,供實施自治之用,基金規模為新臺幣100億元。
至於這暫行的5年當中,民族自治政府完成建置後將辦理的事項,在第17條規定有推動傳統社會服務、民族教育、文化及語言、自然保育及自然資源管理、事業經營及管理為主要職權。原民會強調條例中的自治項目與2010年所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所定幾乎相同,第20條也規定了族區自治政府成立時,法律及相關各級政府要依第17條規定將管轄權限移轉予族區自治政府,未配合修正者將由行政院公告變更管轄。
而第24條規定,設籍在自治區內的原住民將享有接受民族教育、獵捕野生動物、採集公有林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與利用水資源等權利。因此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 、森林法、土石採取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礦業法、溫泉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令都有部分條文需進行轉移。
先前立院為此召開公聽會,會中不少意見對於此條例仍有疑慮,關注焦點多為目前避談土地與財產權、是否符合族人由下而上參與的原則、民族自治政府在原民會之下的位階問題與民族政府不具公法人資格等。
在內政委員會中,原民會多以「目前為試辦,相關問題留待終極的自治法中解決」來回應這些質疑,認為在試辦的過程中,可讓族人討論出各族希望的自治模式,但也遭陳其邁等立委質疑此條例並無明確提出暫行以後的指向性目標為何。在此次會議中,例如關於狩獵與森林使用的部分,也仍可見高金素梅等原住民立委與林務局仍無共識的狀況。
而原民會在草案說明中指出「我國自行憲以來從未實踐原住民為主體的自治經驗」更遭到砲轟,直指即便不談千年來的自治事實,國民政府來台之前的日治時代,亦有原民自治的經驗,林江義也有所回應,解釋之前的自治為「部落」為主,然目前自治法案是以「族」來思考,因此狀況不同,也的確沒有這樣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