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RCA案二審將至 法律人研討集體訴訟戰略

2015年11月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這是台灣版的永不妥協。」歷經15年訴訟,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工傷案、也是首件集體環境訴訟RCA案,工人們在今年4月獲一審勝訴,7日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法學、環境團體舉辦研討會,探討在RCA案中所面對的職災與公害集體訴訟的法律問題,包含因果關係認定、選定當事人制度、總額給付、誠信原則、揭穿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等。
此案也即將在本月進入二審,仍有漫長征戰要面對。與會人表示,RCA案的經驗也將影響國內後續的工傷、環境等訴訟。
2015-11-08_08-26-46
7日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法學、環境團體舉辦研討會,探討在RCA案中所面對的職災與公害集體訴訟的法律問題。攝影:賴品瑀。
國際大廠RCA公司於1970至1992年來台設廠,在桃園與竹北、宜蘭地區設廠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並以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為主要產品。但期間所使用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有機溶劑、焊錫 ,不但留下了嚴重的土地和地下水污染,更造成上千員工罹癌。
工人們1998年開始組成自救會挺身求償,在2004年正式展開控告,經歷了57次開庭、多次街頭行動、完成305份訪談問卷等努力,此案在今年4月17日一審宣判,賠償金額為5億6445萬元。
「受害者是最大的菩薩」立委尤美女感嘆,表示工人們的挺身是造福後人,對將來的公害、職災等集體訴訟案件、甚至八八風災等案有指標意義。在宣判當時工人們與民間團體對此判決並非全然滿意,但仍肯定此宣判展現司法認定RCA當年確實造成污染,也該付出代價的見解。
而此案年代久遠、受害人眾多、資料取得不易、跨多領域專業知識等,讓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一再指出,因果關係舉證尤其困難。
包括電子廠女性勞工乳癌發生率、女性勞工子代癌症風險、男性勞工子代嬰兒死亡率及先天性缺陷死亡風險、社區地下水氯化烴污染男性肝癌及下一代早產等多項數據皆呈現升高、增加,但即便如此,RCA案仍然面臨因果舉證困難。曾在此案以鑑定證人身份出庭7次的台大公衛系教授陳保中指出,在訴訟中,面對勞委會次級資料庫殘缺不全、選擇性的研究方法,如何舉證因果?陳保中與旗下學生不斷提出相關研究,讓兩者互相比較辯證。陳保中更指出,美國海軍陸戰隊基地樂瓊營污染事件,同樣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與苯等有機溶劑,不但污染物質相似,濃度也相仿,因此美方相當關注RCA案的後續。

集體訴訟、判賠個人? 「群體作為權利主體」打破各自因果認定

RCA採集體訴訟模式,但在一審判決書中仍分別對每一位當事人,有剔除與否、不同金額的判賠的狀況,此次所判的總金額5億多元的賠償,其實是每位當事人的總和,而非以受害全體作為權利主體。而回顧包括中科三期、六輕等污染爭議中,也同樣往往不斷爭論罹病的原因是因為公害或是個人生活習慣問題。
東吳大學助理教授邱文惠提出「群體作為權利主體」的想法。邱文惠表示,不管是自然人或法人,在法律上的定義皆非一成不變,隨著時間有所變動,且從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來看,40條之3已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的規定,包括合夥、寺廟、外國法人、同鄉會、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分公司等都在法律上獲得承認,因此在集體訴訟以群體作為權利主體去請求法律救濟一途仍可嘗試。
「不需一一證明公害與個人罹病的因果關係」、「僅須以公害暴露與罹癌率增加相關聯的科學證據作為公害與群體權利主體間的因果關係舉證」,邱文惠舉例,當一個地區的居民因為公害污染而出現高過背景值的罹病人數時,以賠償全體主體的方式,賠償當中「因公害污染所罹病的損害」,而非一一論證當中的居民誰本屬背景值、誰因污染而罹病,全體獲得賠償後再進行適當分配。
RCA工人堅持多年,終盼得勝訴
堅持15年,RCA工人在2015年4月終獲得一審勝訴。攝影:賴品瑀。

自救會作原告不適格? 集體訴訟案例少

RCA工人在2004年起訴時,曾面臨當時擔任原告的「RCA關懷協會」尚未完成法人登記,也來不及在10天期限內補正,遭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此例是否影響往後公害發生後受害者所組成的自救會的相關法律救濟行動?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黃國昌,從國內外經驗檢視民事訴訟法44條之1對團體訴訟的規定,該條規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社員提起團體訴訟」的要件。
黃國昌認為,此法條的立法精神就是在放寬資格,因此讓公益社團法人能代表成員,因此認為當時的駁回並不合理,但目前實務上卻仍傾向敵視「以訴訟為目的而組織公益社團法人」,並擔心其受到濫用。黃國昌更指出,以消保法允許消保團體為多數消費者提起訴訟為例,自1994年立法至今,僅有9筆集體訴訟案例,循民事訴訟法的集體案例更僅有7案,因此司法界不是該擔心濫用,而是應該擔憂人民無法依此法尋求正義。
黃國昌指出,這些自救會組織在尋求司法之前,往往還有舉辦座談、陳情由說、推動修法等等救濟手段,都可以檢驗是否為濫用,因此法院應該肯認事後組織、給予充足時間補正等,創造友善的司法環境。

因果確認才起算時效 RCA一審有突破見解

民法有「消滅時效」,但RCA一審判決中,對毒物侵權訴訟的提告時效,詮釋為「法院囑託之鑑定證人...到法院鑑定證述後,為實際知悉行為人之日」,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陳信行認為是突破性的詮釋,因為以往毒物侵權的訴訟往往面臨「太早提告證據不足、太晚提告又時效已過」的窘境,陳信行認為,此案是科學與司法兩大知識權威開始互相認識的契機,對往後的食安、污染與職災案件都將有影響。
目前全球幾乎每秒都有新的化學物質產生,在化學品從進入製程、普遍使用、遭受質疑、高度爭議、進入列管的漫長週期中,可能耗費十幾至幾十年的時間。陳信行以美國杜邦鐵氟龍C8案為例,指出若以個別原告遭診斷罹病、或放在最初有人開始質疑該污染造成危害開始起算時效,則會有10多年前提告,苦無科學證據不足、現在才提告則罹於時效,請求權已消滅的狀況,幾乎絕大多數的原告都無勝訴可能,因此更顯RCA一審對時效的見解珍貴。
陳信行指出,以RCA案為例,在各領域專業的專家證人提出證詞並接受交互詰問之前,原告對所受損害與被告的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都尚未確立,因此在尚未達到可得請求賠償的程度,時效尚未能開始進行。陳信行引美國聯邦判例從「發現」起算的原則,指出近數十年間,在工業製程與產品中的危害因子所造成的慢性病與長潛伏期疾病的訴訟中,時效由原告得知疾病、疾病成因、與賠償義務人三者時起算。

時效消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爭論 將拉長戰線

但在RCA案中,仍有部分勞工的遺族無法得到任何補償,是因為時效,且法院為以誠信原則限制被告的時效抗辯所致。律師溫俊富以日本塵肺症訴訟案為例,討論誠信原則在RCA案是否適用。
溫俊富指出,在日本法學中,誠信原則有所謂「正義衡平機能」,若權利的行使有不合於倫理上的誠信,則可由誠信原則來否定效果。日本1970、80年代的塵肺訴訟,便指出受害者因被告長年持續重大違反「安全配慮義務」罹病、受害者反覆就醫住院且窮困度日、被告因省略塵肺防護措施而得利、被告為擁有強大資本的大企業等,而認為此案若認定時效消滅,會是明顯違反公平正義。
反觀在我國的實務上,溫俊富指出消滅時效制度往往遭解釋為保護未清償人,認為時效抗辯權是依法取得的「權利」,而無視行為是否符合「良心」,甚至批判受害者是自己「在權利上睡眠」。在RCA案一審判決中,法院也判斷在原告起訴求10年已經死亡的勞工遺族是權利濫用,溫俊富認為仍有爭取與進步的空間。
RCA公司先後遭美國奇異、法國Technicolor、湯姆笙公司併購,更有求償時對方已脫產,目前台灣RCA形同空殼的難題,即便最後在司法上獲勝,如何實際取得賠償一向受到關注。而一審判決中以奇異公司持有RCA的股份比例小,獲認定非RCA從屬公司,而未納入應連帶賠償責任,讓工人無法接受,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提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討論如何釐清上述公司及母公司的連帶責任,並取得實質賠償。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源自德國,又稱「穿透責任理論」,若兩間公司間有契約上關係企業或事實上關係企業的關係,法院有則調查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控制程度是否緊密,再判斷是否必須負起穿透責任。
我國在2013年所修正公佈的公司法152條之2中已納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但一審判決中卻認定RCA案在2004年起訴而無法追溯適用。不過在RCA案中,奇異公司是否有實質控制力、是否惡意脫產、是否逃避債務等都遭質疑,王毓正認為,此爭點將會是二審的延長戰線所在。

2015年6月27日 星期六

核一廠除役環評將起 2018除役否卻仍未決

2015年6月27日新北訊,賴品瑀報導
台電27日在新北市石門地區舉辦核一廠除役計畫環說書公開說明會,表示依法必需要除役前3年提報除役計畫,並通過環評與核可等程序,因此按照法規展開。然,核一廠是否確定要在2018年除役,核廢料是否將遷出或進行境外再處理等質疑,此次說明會中,台電並無明確回應。
P1160275
台電為核一廠除役計畫環評舉辦說明會。攝影:賴品瑀。
核一廠兩部機組預計在2018年除役,但眾所皆知,台電也曾向原能會出送核一延役計畫,也積極往乾式貯存、境外再處理核廢料來解決核廢料池爆滿無法延役的窘境,當局至今尚無明確宣示除役時程,因此現在要啟動除役計畫環評程序,仍讓民間懷疑與觀望到底是否虛晃一招。
台電副總經理鍾炳利表示,核一廠兩部機組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除役前3年必須提報除役計畫送審,並依照環評法辦理環評。鍾炳利指出,除役作業有停機過渡、除役拆廠、廠址最終狀態偵測、廠址復原四個階段,預計在取得除役作業許可後25年完成。
在台電相當精簡的簡報資料中,提出此環評將包含健康風險評估、環境保護減輕對策等,健康風險評估對象為「影響環境範圍暴露人群」,包含危害確認、劑量效應、暴露評估、風險特徵四部分,但範圍為何,是在地居民希望得到明確回應的。
而台電提出除役所需興建的設施,包括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低放射性核廢處理貯存設施、玻璃固化體貯存庫與再取出設施,這些設施的用意何在同樣遭到質疑,立委陳歐珀辦公室顧問楊木火指出,乾式貯存恐怕是為延役準備,為的是清出燃料池目前已爆滿的空間,而玻璃固化體貯存庫也應該就是核廢送往法國進行再處理後的玻璃固化物所需,要求台電解釋清楚。
而已經產生的高階核廢料究竟會繼續留在北海岸,抑或轉向大南澳、秀林、達仁或烏坵?也是同樣牽動北海岸居民與名列永久貯存候選廠址的各地團體。
P1160278
核廢料如何處理,民間要求台電說明白。攝影:賴品瑀。
而台電提出除役需花25年時間,雖然跟隨著IEA的規定,但金山高中退休教師江櫻梅指出,日前台電邀請國外核工專家座談,對方已經指出依經驗,25年很難完成除役,至少要花40年,甚至德國也已將計畫修改為60年,台電應該誠實面對,讓國人知道除役將耗費的時間不只25年。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到場,強調自己身為當地區域立委,堅決主張核一廠2018年如期除役,甚至核一廠一號機在安全未獲確認前也不該重啟。吳育昇強調,核一廠的發電量不過佔台電的發電量8%,前閣揆江宜樺已確認已有配套取代核一廠,因此核一廠要如期關閉絕對沒問題,他也願意「保證」。
P1160284
國黨立委吳育昇大談核一如期除役主張,但當局目前卻迴避決定的責任,恐將留給下任總統來決定。攝影:賴品瑀。
但吳育昇也透露,當局至今尚無決定是否讓核一廠如期除役,據閣揆毛治國回應立委質詢的說詞,是最慢於2016年會做出決定,也等於讓下任總統來面對。
面對台電同時送出除役、延役兩計畫,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嘆,既然依法在除役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那麼2018年除役的承諾又為何因政治考量,還需要「再做決定」?本就該依照規定在年限期滿就準時除役。

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淡海新市鎮、淡北道路將展開二階環評 開發爭論再起

2015年6月26日新北訊,賴品瑀報導
雙雙進入二階環評的淡海新市鎮二期計畫與淡北道路,近期又有進度,26日營建署舉行一場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輿情溝通座談會,27日淡北道路案也將舉行第一場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說明會,沈寂一陣子的淡水發展方向又將展開爭論。
淡海新市鎮分期分區範圍示意圖。圖片來源:(1020301A) 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
營建署舉行淡海二期座談會,宣告二階環評將展開。圖為淡海新市鎮分期分區範圍示意圖

二階環評日期未定  先辦座談會徵詢民意

之前當局提出淡海新市鎮、淡北道路與淡江大橋甚至輕軌電車等案要發展淡水,引發一連串論戰,引入大量人口對當地是否會有幫助?該如何判斷環境與交通衝擊?目前淡江大橋預定在2019年完成、輕軌將在2018年完成,但淡海二期與淡北道路仍在環評程序中討論著。
淡海新市鎮後期案即為所謂「二期一」,在一期進駐不如預期的狀況下,開發二期的必要性也遭質疑,因此轉為分成前後兩期分段辦理,此案於2013年遭環評委員會決議送入二階環評,也已在2014年完成二階環評範疇界定。
營建署表示,此座談會目的為徵詢各界意見,是由於在範疇界定會議的討論中,參與民眾與環評委員皆建議要持續民意溝通,而先前已舉辦若干場座談會,之後也還會繼續辦。
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副組長蘇崇哲解釋,目前二階環評報告已大致完成,但尚未公佈或送至環保署,將在座談會完成後統整意見再做考量,並進行公聽會與現勘等程序,才能正式展開二階環評程序,至於是否有預定何時開始進行二階環評,營建署無正面回應。

避談爭議問題?  民眾質疑生態城市如何落實

在漫長的範疇界定會議過程中,包括空品、噪音、土壤地下水、河海水質與生態、景觀文化、交通等等各項,大多遭要求在二階進行調查與嚴審,營建署一再表示要作「生態城市」,但要如何落實也一再遭提醒與質疑。
此次座談會中,營建署報告了「保留發展區」劃設原則、人口遷移與安置、文化資產保護、老樹保護4主題。但有民眾質疑,為何避談交通、用水、如何提高就業人口、土方挖填量過大、與生態城市如何落實等長久也受爭議的問題。
營建署指出,「保留發展區」劃設原則為需具一定規模、不能影響公共工程施作、不影響區段徵收計畫3點。但也向不願接受徵收的地主喊話,表示會尊重意願,將他們劃出徵收範圍,以求加快徵收進度,將因此遷移人口預計有1000戶。蘇崇哲澄清,雖然葉世文任內喊停了合宜住宅計畫,但安置住宅一定會做,且改由營建署發包、蓋在營建署擁有的土地上,呼籲別將此案扯進弊案疑雲。
至於當地文化景觀、歷史建物與老樹,營建署表示已委託專業學者調查,但多為普通無特性的建築,建築年代多為近現代、建材與工法也都常見。因此以「無代表性」、「文化資產價值不高」來評價,僅有少數如吳梅溪古厝、盧家古厝、陳洞魚墓值得留意或有其價值,現有埤塘等灌溉渠道,則視農地保留情形再考量存廢與否。
對於老樹態度,營建署表示受保老樹優先原地保留,但若無法避免工程衝突,仍將嚴謹移植;先驅與其他樹種則不移植直接砍除。文史工作者張建隆大表失望,認為若要談生態城市,不該有單點保存樹木與古蹟的態度,應盡量留下山海間的「生態廊道」才是。

新市鎮無水可用?  營建署:8億資金建專管

至於用水問題,在範疇界定會議中,曾有自來水公司代表表示無水可供淡海新市鎮使用,但營建署表示已協調,營建署將出資8億,從翡翠水庫拉專管供新市鎮專用。蘇崇哲強調將有10萬噸水,可供應2、30萬人口使用。
即便用水方面取得承諾,計畫中要移入的人口到底會不會出現?目前淡海一期進駐成效不佳,遭質疑再徵收二期的必要性,「因交通不佳而沒人來、人來太多會衝擊交通」,這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一直是淡水發展爭議的課題重點之一。
一心期待發展的「淡海發展聯盟」成員洪啟倫責怪反對人士,既反新市鎮也反淡北道路,大批「殺了雞又說雞不生蛋」,更認為為發展淡水交通,他理解政府必須從土地開發籌建設經費。
淡北道路開發有威脅紅樹林的疑慮。圖為關渡紅樹林。攝影:王力平。
淡北道路開發有威脅紅樹林的疑慮。圖為關渡紅樹林。攝影:王力平。
而淡北道路案曾於2009年通過環評,卻在2014年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但今年初新北市府在環評大會爭取以自願進二階的姿態繼續審查此案。淡北道路有衝擊紅樹林生態等爭議,甚至北市府也曾表態不願大量車流湧進關渡,並不支持此案,在淡北道路還不知後續發展的狀況下,如何討論新市鎮交通方案?
蘇崇哲表示,2013年送出淡海二期環評時,淡北道路是通過環評的,因此是以有淡北道路的狀態來評估,但不管有無淡北道路,營建署目前都有準備。
【相關文章】

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文化台北」待改善 倪重華半年政績遭批不及格

2015年6月2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柯市府上任半年,雖然五大案打得火熱,但熱心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團體檢視政績,認為多起古蹟、歷史建物仍遭受開發衝擊,說好的「文化台北」有待改善。他們指出文化局長倪重華目前在文資保存議題上,呈現「嚴重不及格」窘狀,建議市府多與文資團體互動,「並肩作戰一起對抗內部的開發派壓力!」
20150625_100609
文資團體演出行動劇,指出文化局長要有肩膀抵擋開發派,才能扭轉不及格的成績單。攝影:賴品瑀。
包括新北投車站、天母羅友倫將軍故居、萬華堀仔頭、大龍峒陳悅記祖宅、文萌樓、嘉禾新村、南港瓶蓋工廠、台北機廠、松山菸廠等文資案,這些文資團體25日共同舉行記者會,指出台北市長柯文哲在競選時曾正面回應多個古蹟保存案,但上任半年後的作為卻讓人失望。他們點名倪重華在面對市府內開發派的壓力時,並未以「文化資產保護優先」立場,全力守護文化資產,反而採取自我矮化與保守態度來處理。
文資團體指出,北市文化局犯下違法濫權辦事不力、承諾跳票決策黑箱、放任古蹟與歷史建物遭受開發衝擊3點。文資團體批,市府目前的態度幾乎成了「不能養活自己的古蹟就不留」,仍重視開發利益。因此要求市府與民間團體有更多交流與資訊交換,才能對文資保留做出正確決策。
文史工作者蕭文杰指出,新北投車站回老家一事,原是令人期待的大事,但目前仍有重組設計圖錯誤百出、選址爭議的問題。市府雖辦了兩場公聽會,卻僅是說明會形式,讓他們相當失望;而天母羅友倫將軍故居雖在半年前取得暫訂古蹟,文化局半年來卻未有積極作為,讓暫訂古蹟半年期限結束後,保存行動又退回原點。
守護堀仔頭聯盟施佩吟指出,萬華堀仔頭在未正式現勘的情況下,決定僅有古井、古厝兩項受保,並可「異地保存」,發現程序違法後,才在文資大會確認前1小時緊急補現勘,相當荒謬。而已是市定古蹟的大龍峒陳悅記祖宅長期有產權纏訟的狀況,更面臨容積移轉、施工鄰損等爭議,住戶向文化局陳情,但文化局卻不理會並將「緊急搶修案」的主旨變更成「修護再利用計畫發包書圖」,讓大龍峒文化工作室陳應宗痛批涉嫌貪瀆。
而在柯文哲競選期間便大力奔走亦取得善意回應的文萌樓、嘉禾新村,原以為可期待撥雲見日的好消息,然日日春協會吳若瑩指出,文萌樓初期曾得到可朝有條件徵收或公辦都更思考的承諾,卻在文化局不公開的會議後宣告雙雙跳票,如今日日春再次敗訴,協會與阿姨恐遭迫遷,文化局更在近期展開「廢古蹟」的審查,讓文萌樓處境更加危急。而選前已獲得柯文哲親筆簽名連署全區保存的嘉禾新村,也在文資大會前,同樣遭不公開的會議決議只有兩棟建物得到歷史建築身份。
而南港瓶蓋工廠、松山菸廠、台北機廠雖有較高知名度,卻同樣面對開發衝擊,而面臨漸漸頹圮的狀況,仍在等待文化局積極協助。
南港瓶蓋工廠雖獲指定歷史建物,卻因都市計劃道路開闢,將遭一切為二。而台北機廠雖已指定國定古蹟,但目前卻是「閉門不造車」的狀態,一般民眾無法進入導覽,廠內的植物、文物與建築也缺乏維護與照護。
松山菸廠則是在遠雄大巨蛋的工程影響下,包括鍋爐房煙囪、菸道、古蹟主體外牆的毀損狀況一再惡化,產生無法回覆的裂痕。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游藝提醒曾說「松菸是我的孩子」的倪重華,除了嘴巴上說,也要有實際行動,更提醒文化局別讓松菸古蹟毀損的教訓重演,如撫城接洋樓、龍山寺、中山樓都將面臨豪宅、高樓甚至捷運工程,文化局應該站在文化高位拿出擔當協調各局處。

補救做不到的承諾 六輕儲槽環境監測加項目、縮頻率

2015年6月2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六輕擁有數千儲槽,曾引發許多爭議與疑雲,環署因此舉行若干會議釐清及討論,25日進行「六輕相關計畫之儲槽相關環境監測變更內容對照表」第二次初審,六輕雖仍表示當初環評承諾中的「地下水連續自動監測」做不到,但釋出善意,表示願把儲槽區及槽區用地的地下水監測項目增加、縮短監測頻率。環委最後要求六輕補件後送委員確認,再到環評大會報告。
20150625_161741
六輕提出儲槽相關環境監測變更內容對照表。攝影,賴品瑀。
去年9月環評大會通過六輕各式儲槽的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同時,也要求六輕提出承諾改善項目的變更內容對照表,以利後續監督與罰則。此變更內容對照表於12日進行第一次初審,六輕在地下水監測項目,提出欲將原承諾的連續自動監測地下水質變化情形,改為每季監測1次。但當時的環團及環評委員不滿,批說並不符合當初環評審查結論,要求六輕再檢討進行連續自動監測,或提出可做到即時監測水質項目。
此次六輕再次送審,強調地下水連續自動監測確實是做不到的,但他們提出除了原來的8口監測井,擬再新增18口監測井,讓總數達到26口,並「全面」加測PH值、溶氧量、導電度和氧化還原電位。亟於實際展開監督與罰則小組成員此次則多表示,是否連續自動監測其實也並非重點,投資太多經費在監測上也不合理,比起來,合理的監測頻率與能預先防堵是更重要的。
六輕原在環評中承諾,將在儲槽區及槽區用地的地下水上下游處,設置連續自動監測系統。但通過後卻發現目前並無此技術,不到遭環境督察總隊罰款150萬元,環評大會於去年9月要求六輕增加土壤、地下水監測項目,並提出變更內容送審。
環署綜計處科長俞振海指出,這就是典型的「開發單位沒看顧問公司寫了什麼,通過了以後才發現做不到」的一例,當初為了過關而寫出不可能做到的承諾,後來才說要變更,應引以為鑑。
環評小組召集人張添晉則說,做不到環評承諾是很大的疏失,現在要變更監測頻率和項目,26口監測井分布在哪裡應寫清楚,誤植的項目也必須重擬。
雖然包括在場環團都認為六輕此次顯得較有展現誠意,但資料常有錯誤的狀況仍再次上演,此案仍遭環署督察總隊科長溫修慧指出,報告前後的變更內容跟當初環評承諾不同,且新增項目其實只有溶氧及氧化還原單位,六輕聲稱「全面」加測PH值、溶氧量、導電度和氧化還原電位,但其他項目本來就已承諾要作。
因此對於這些錯誤,小組要求六輕應找出原環評承諾的完整文字,釐清並補充說明變更前後的監測情形,經委員確認後,再送往評大會確認通過。
環委結論要求,六輕的變更前內容,必須去查環評承諾,並非如這次指「儲槽區及槽區用地之地下水上、下游處,設置地下水監測井」,而是當初承諾是要在儲槽區下方、儲槽底部都要設自動連續監測,報告必須明確指出變更前內容,才能做為變更依據。

雲縣禁燒生煤能否自決? 環署「內部討論」提5點質疑

2015年6月2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24日下午,環署進行雲林縣府所制定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審查會議,但環署企圖以內部審查機制決定此案是否備查,不但拒絕媒體進場採訪,也不讓雲縣府出席審查會議、陳述意見。最後從憲法、地方制度法環境基本法、空污法、能源法等5個法制面向提出疑慮,要求雲縣府再回覆。環署並強調,雖然有抵觸中央法令疑慮,但目前未確定是否核備此案,待彙整意見、雲縣府回應,定在考量周延後才做出判斷。
六輕。圖片提供:彰化環保盟聯理事長蔡嘉陽
六輕。圖片提供:彰化環保盟聯理事長蔡嘉陽。
環署表示,不排除再舉行會議、甚至舉辦公聽會來討論。但雲林縣長李進勇則在會前就批環保署干涉,並預測環保署將不會備查此案,甚至可能對外宣告違法無效,但他已有最壞打算,將循大法官釋憲等法制面捍衛地方自治權。

中央研議排除地方?  雲縣:如侵犯自治權將申請釋憲

「這不是環評,不要搞混了。」環保署署長魏國彥回應媒體當場致電詢問,強調「內部研商會議」為由,婉拒各家媒體進場採訪。環署強調此會議為中央主管機關間就法制方面的討論,包括專家學者、行政院、法務部、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等相關部會參與討論,因此未邀請雲林縣府出席。
無法進場參與討論的李進勇上午舉行記者會,「我們已經生效了!」李進勇強調,法律明文規定送環保署備查只是程序,早在縣府公告時,就已正式生效,若中央逕行宣布無效,將是悖離民意,且侵犯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雲縣政府將循大法官釋憲方式,不排除與中央打憲法官司。
會議結束後,環署法規會副主委郭子哲向媒體說明,表示會中從憲法、地方制度法環境基本法、空污法、能源法等法制提出疑慮。郭子哲指出,環基法為綱領、宣示性的法律,不能做為地方自治法規訂定的依據,環保事項在憲法中未明文列舉屬中央或地方,但依憲法111條的權限劃分原則,全國一致的性質屬中央,因地制宜者屬地方;地方制度法30條則規定「法律先占」,自治條例不能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相抵觸;空污法第28條對生煤、石油焦的管制係採許可制而無禁用的規定;能源法第6條,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的調節、限制、禁止的規定。
關於環署指出空污法規定中,對生煤、石油焦的管制係採「許可」而無「禁用」的規定,然此《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雖有禁止兩字,但在5條法條中,僅使用了「不得使用」、「不再核發許可證」等字句。雙方後續將如何解讀此爭點值得關注。而當地環團要求立即停發許可證時,亦有提出不需自治條例,只需實質停發許可證即可的意見。
六輕使用高硫燃油、石油焦與生煤的電業設備共有七張許可證,陸續到期
六輕使用高硫燃油、石油焦與生煤的電業設備共有七張許可證,陸續到期,民間團體一再呼籲縣府立即停發許可證。攝影:賴品瑀。

雲縣自治條例  中央多部會反對

雲縣內的台塑六輕讓縣民的健康亮起紅燈,其中燃燒石油焦與生煤發電排放大量二氧化硫等有毒物質,更遭指為禍首。在當地民間團體的期待下,雲林縣5月通過並在本月10日公告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宣示1年後縣內產業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內禁燒生煤。由於六輕生煤使用量佔全縣98%,此條例也遭視為「六輕條款」。
但此自治條例再送往中央備查前,就已引發中央相關部會的反對。不但經濟部提出自治條例違反《能源法》與《空污法》的見解,若無獲展延,將共有6部燃煤發電機組得停機,將因此短少近400萬瓩的電力,7月起恐將限電。行政院長毛治國亦以「各自為政」重砲雲林縣,並提出此舉將導致台灣缺水缺電。
環保署也提出牴觸「能源法」的質疑,甚至環署署長魏國彥16日還寫文〈山寨版地方自治〉投書媒體,批雲縣「據地為王,自訂法律」。環保署24日下午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備查,包含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都會出席表達意見,待意見蒐整後由環保署空保處做出政策判斷,送環保署長魏國彥簽核。

台塑許可證仍獲展延  雲縣訂出2年內禁燒期限

雲林縣環保局指出,雖然此自治條例並無罰則,但工廠未取得許可證而燃燒生煤或石油焦,環保局將以《空汙法》第58條,開罰10萬元至100萬元,限期通知補正,按日連罰,情節重大者勒令停工。
目前麥寮汽電將在28日到期,台塑塑化一廠也將在7月14日到期,這兩張許可證的展延申請,二度遭雲縣府退件。但在24日上午的審查中,最終獲得同意展延,雲縣給出直到2017年6月9日的期限,正好符合自治條例2年內禁燒的規定。
雲縣環保局更表示,許可的排放量以近5年紀錄中最低量為基準、不良天氣日減產5%、生煤的含硫量必須降低等,預計排放量將會減少兩成。
今(24)日上午縣長李進勇偕立委劉建國於立法院舉辦記者會,表達雲林縣民的心聲與縣府的立場
無法出席表達意見的雲林縣長李進勇,偕立委劉建國於立院舉辦記者會。圖片來源:雲林縣政府。

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廢核也要減煤 莊秉潔:發展綠能、燃氣 燃煤轉備用

2015年6月20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核能議題的爭論中,非核是否代表將以燒煤來補足電力供給?長期研究空污的中興大學環工系教授莊秉潔指出「廢核也要減煤」,認為此刻正是台灣思考能源與產業轉型的關鍵,應優先使用太陽能為主的綠電、天然氣,將燃煤電廠改列備用。高污染、高耗能的產業已不受歡迎,若環境宜人,台灣尚有機會轉型為研發、金融服務中心。
8日上午,民間團體與上百位地方上的媽媽前往中市府抗爭
中部民間團體與上百位地方上的媽媽,曾為爭取乾淨空氣,往中市府抗爭中科台積電擴建案,本報資料照,賴品瑀攝影。
17日晚間,莊秉潔應綠色公民行動聯盟邀請舉行演講,提出「2025年廢核、2030年禁煤、2035年再生能源達50%以上、2050年全面再生能源」的能源願景,此進程比起官方、甚至目前環團的建議更加積極。
莊秉潔強調北部人討論反核,但中南部對減煤更有感,因中南部居民飽受空氣污染所苦,健康為此亮紅燈。莊秉潔指出,在他歷次演講中,總得到民眾願意出更高的電費換取乾淨空氣的意見。比如他在中興大學之演講時,有44%聽眾即表示願將電費漲至每度10元來推動太陽光電,讓願意裝太陽光電之住戶有較高的收購價格。

1980後空污暴露率大增  罹肺癌年齡降至40歲

「1980年代出生的人,將來能看著自己的小孩長大嗎?」莊秉潔對此相當擔憂,認為空污一定要在這幾年改善,尤其是減低中南部地區的火力發電廠、石化等工業污染。莊秉潔指出,燃煤電廠下風處的PM2.5含有重金屬、戴奧辛等物質,影響心血管與呼吸系統。目前發現肺腺癌的好發年齡不斷下降,患有氣喘的幼兒人數也大增,甚至不少壯年、有路跑習慣的人因空污而猝死。
莊秉潔指出,1980年後工業逐漸從台北擴散到中南部,也帶進空氣污染,若1980出生的人,至今已有30年以上的暴露史,40歲就可能有罹患肺腺癌風險。
而面對這樣的健康危機,中南部民眾發起許多行動,包括遊行、寫信給政治人物等抗爭,若仔細觀察,多由地方媽媽、學童率先發難,而非環團主導。
11425477_10152937338780924_1638903662168918305_n
中興大學環工系教授莊秉潔提出「廢核也要減煤」。攝影:賴品瑀。

燃煤、核能發電不便宜  須納入社會成本

面對台電總視核能與燃煤為基載電力,並認為穩定、低價。莊秉潔強調,發電總成本應計算的除了電廠成本,還得納入健康成本、氣候變遷等社會成本。他根據Climate Change最新研究(Shindell, 2015)指出,燃煤一度的社會總成本達0.42美元,是成本最高的能源類型,相較之下燃氣每度0.17美元,再生能源更低。
故若北部民眾為了反核、中南部民眾為乾淨空氣,都願負擔更高電費,並積極發展綠能,就可能改變現狀。
莊秉潔以政府數據說明,全國從交通用地、閒置工業區、耕作地與民間屋頂,共有677平方公里可做太陽能發電,共可發67.6GW的電力,已是夏季尖峰需求的兩倍,若真有不足則以「綠電不夠、用天然氣補,天然氣不夠、用燃煤補充」的原則因應。他表示,在白天自發自用的條件下,太陽光電發電每度2元。如要連上外電,則需加上線路費用,可能需到每度4元。
而抽蓄發電之價位,並未包括設置費用,主要是根據明潭抽蓄之經驗,其電力損失為30%,因此如可就近將白天多餘之太陽光電儲存起來,則抽蓄之儲存成本為2元*0.3=0.6 元/度。因此夜間每度成本最低可下探每度2.6元。未來全台以太陽光電為主之能源結構,需由地方而上的形態來架構,如此電費成本可達最低,應可低於目前每度3元。
不過,實際價格還需加上外線費用及抽蓄之初設費用,如無法抽蓄儲電,則可以鋰電池儲電自發自用,每度電費可控制在3.6元以下。莊秉潔建議,以再生能源為主的2050願景,初期電費仍需漲到3.6元。
民眾為了潔淨空氣,其實願意付高一點的電費。「與其每次紫爆就要帶小孩去看醫生,不如出高一點的電費,買無空污的太陽能!」莊秉潔轉述一位埔里媽媽的意見,表示即便漲2成電費,她也覺得划算。

用電零成長  從產業調整、提昇能源效率著手 

莊秉潔提出以綠電、天然氣來補充目前核能、燃煤所能供應的電力需求,綠盟理事長賴偉傑更提出再以天然氣、綠電發電外,更應從效率、產業調整來追求用電零成長。
「節能不是道德,而是一門好生意!」賴偉傑表示,例如以「負瓦特」管理思維來面對尖峰用電,給予在尖峰時段不用電的人優惠,促使使用者靈活調整電力使用模式。
賴偉傑強調,燃煤、核電都是產業轉型的課題,整個社會應共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