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打破求償無門困境 環境法律人尋求跨國訴訟新策略

2016年2月1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跨國企業在東道國侵害人權與破壞環境的案例時有所聞,但求償與提告難度極高,如台灣RCA案纏訟15年才在2015年4月間做出一審判決。面對此困境,法律界正不斷尋求突破的方法,「需要有新的發想,也許會從意想不到的地方勝訴,並引起瀑布效應,讓判例在國際間互相引用。」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張文貞如此期待。
環境法律人協會18日晚間舉辦座談會,在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攻讀人權碩士的王欣于,於會中分享他在歐洲人權機構ECCHR(European Center for Constitutional and Human Rights)的實習經驗。ECCHR設於德國柏林,致力於跨國訴訟,針對2013年孟加拉成衣工廠倒榻案,拜耳在印度上市的農藥品涉及毒害人體與野生動物等案,均已提起訴訟,其訴訟策略與相關國際人權法規分析經驗,值得借鏡。
20160219王欣于分享環境跨國訴訟
王欣于分享t在跨國NGO的人權、環境訴訟見聞。攝影:賴品瑀。
在全球化的潮流下,跨國企業主導著全球經濟。在2014年前100大經濟體中,有40%為跨國企業。但跨國企業往往為謀求公司最大利益,對東道國(host state)實行人權侵害以及環境破壞。而受害者卻常因為本國法律執法鬆散、治外法權提高訴訟難度,以及不同企業集團間錯綜複雜的關係,而求訴無門。
近年國際已陸續為此提出因應的相關規定,如聯合國於2011年協商通過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也正在準備在這一兩年內,提案嚇阻跨國企業環境犯罪的相關國際公約;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多國企業指導綱領》等。
而在訴訟的戰場中,也出現跨國人權機構以提供國際判例、訴訟策略來協助當地律師的作法。王欣于分享他在ECCHR實習見聞,以菲律賓、印度的農藥案,與孟加拉的成衣工廠倒塌案為例,探討跨國訴訟的訴訟策略與困境。

究責困境:實質影響力認定困難、原始資料難取得

有關2013年死傷上千人的孟加拉成衣工廠倒塌一案,供應歐美時尚品牌成衣的工廠,為求低成本、快速,時常有剝削勞工的爭議,ECCHR所訴訟的對象不只是工廠負責人,究責對象也包括時尚品牌商,以及受品牌商委託從事人權狀況把關的安全審查公司(據信該公司提供不實的調查報告)。然而,由品牌商的訂貨量比例來看,是否對成衣廠構成實質支配力,認定上仍無共識,究責仍有疑義。
而印度與菲律賓的農藥案,則對環境、健康權造成傷害。拜耳公司在印度販售的殺真菌劑「Nativo」,並無如同歐盟標誌警告,提醒對眼睛、嬰幼兒、水生動物將造成危害,拜耳公司亦無提供正確使用教學、護具,而遭到訴訟。但目前訴訟面臨的困難是進度緩慢,且檢察官要求原告負責提出資料,但民間在無公權力介入下,相關資料的取得其實相當困難。

韓籍慰安婦判例啟示:資訊取得先於求償

張文貞指出,在人權與環境訴訟中,資訊的取得往往相當困難,但若從近期大量韓籍慰安婦案獲得勝利的判例來看,可以發現,控方是先以「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韓政府公佈當年的外交檔案,在確認當時日韓賠償中並無提及慰安婦賠償,當時的賠償並不包含慰安婦部分,因此近年陸續取得勝利。
「資訊取得的訴訟先於求償的訴訟」,張文貞建議法律人從不同視角思考,必須如「撞球」般一一鬆動相關事務。
目前國內法律人對於環境與人權侵害的訴訟,往往直觀提出救濟、損害賠償的請求,但張文貞建議,也可多方嘗試。張文貞更提醒,雖然人權的發展遠早於環境權,環境相關公約遲至1980年代才陸續產生,但法律人可以試著爭取將人權相關法令解釋,目前已有不少前例,將環境權、健康權、甚至未來世代的環境權在人權條約中獲得解釋與納入。

菲律賓農藥案:NGO可擔任原告

菲律賓農藥案則是先正達(Syngenta)公司將已遭歐盟禁用的巴拉刈(Paraquat)在菲律賓等國持續販賣,但包裝上的標誌僅有英文,造成當地農民身體的危害,與污染水源。除了進行公民訴訟外,也循行政訴訟要求修法禁用。
張文貞補充,菲律賓由於先後遭西班牙、美國殖民,特殊的背景讓該國常有創新的判例誕生,例如環境訴訟相關規定中,相當特別的是,對當事人適格採較放寬的態度,例如為了公益,非政府組織(NGO)可擔任原告,與我國常在公益訴訟初期陷入當事人適格的爭論不同。
張文貞建議,法律人尋找相關案例時,別只是從傳統的案例來看;跨國的法律訴訟NGO,往往能提供該國法律人以外的發想與跨國案例的提供,讓困難的訴訟案可能從「意想不到的地方」的勝訴,而不同國家的法律人各自突破的判例,也應該有更多的跨國交流,以達成漣漪、「瀑布效益」,帶動全球在環境與人權的前進。

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一年開採800萬噸陸砂 礦務局政策遭環團、業者砲轟

2016年2月17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經濟部礦務局17日上午舉辦「砂石開發供應方案政策評估說明書」第二次公聽會,仍將「砂石供需以自主供應為原則,進口調節為輔」列為主方案,並維持由河川砂石轉向開採陸上砂石的的政策,提出將在北中南設置八個砂石採區,預計每年合計開採800萬公噸砂石。
不但到場的環團人士持反對意見,指出將破壞山林與水土保持,甚至有進口砂石業者認為,開採陸砂再復育環境得不償失,要求礦務局應加強輔導進口及提出明確長期計畫。
礦業局不採河砂改採礦砂,但此政策引發疑慮。圖為高屏溪上開採砂石。圖片來源:我們的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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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局預估台灣各地區未來5年的砂石需求量,翻攝簡報資料。攝影:賴品瑀

北中南設八採礦區  年採八百萬噸

依照環保署2012年修正發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規定砂石開發供應應該實施政策環評及每5年進行檢討,並在2015年要求礦務局大幅修正2006年版本的政策環評環說書,重新研提。此次公聽會為礦務局第二次辦理,前次為去年10月底舉辦。
公聽會由礦務局副局長陳逸偵主持,出面進行簡報者為計畫主持人蔡穗,蔡穗亦為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理事長,是礦業資深業界人士。蔡穗指出,依照1992年至2014年統計數據進行推估,加上1.5個月的庫存,算出未來5年中,每年全國的砂石需求為81,276,931公噸,等於每人需求3.462789公噸。預估需求量最高的地區為北區,其中新北市最高,平均每年需求12,841,760公噸。
礦務局根據估計需求,提出在北區、中區各設置3個陸上砂石區,南部2個,預計8個礦區合計每年開採800萬公噸。離島以台灣供應或進口,不設採區,至於東部則以河川疏浚為主力,由於量豐,不但自足尚可供應北部所需。
目前行政院的政策仍是「河川砂石轉向開採陸上砂石」。礦務局所提出的主方案,以自主供應為主,進口調節為輔。預計河川砂石38,250,000公噸,佔供應量47.1%、營建剩餘土方9,975,224公噸,佔供應量12.3%、進口砂石25,051,707公噸,佔供應量30.8%、陸上土石採取8,000,000公噸,佔供應量9.8%。
20160217礦務局政策環評說明會
台灣過去10年砂石供應來源統計,翻攝簡報資料。攝影:賴品瑀。

礦業局:水庫疏浚砂石漸少,戰備考量也不宜提高進口

蔡穗解釋,2005年~2014年之間,台灣的砂石供應來源以河川水庫疏浚為主,營建剩餘土石方與進口砂石為輔,土石採取僅佔2.1%。但莫拉克風災相關疏浚以中南部使用,且疏浚量已有逐漸減少趨勢,並不屬穩定供應來源;營建剩餘土方則在近10年內佔了23.6%的供應量,但目前公共工程重大建設以逐漸減少,民間建築工程也因空屋率高,新建案減少,因此未來營建剩餘土方量也勢必減少;至於進口砂石,目前僅有中國持續出口供應,曾經的北韓與菲律賓都已宣告失敗。
蔡穗強調,中國自身砂石需求正在提高,對我國的出口政策已轉向「合理數量、逐年遞減」原則,且中國目前僅對港澳台三地出口砂石,政治企圖明顯,視為國家重要戰備資源的砂石,應該降低向中國進口比例才較安全。

開發山區衝擊生態  恐得不償失

但開採陸上砂石的政策,讓民間與進口業者都相當有意見。雖然目前是政策環評階段不討論個案,但產出的礦石堪作為建材者實際上也有限,蔡穗會後受訪,指出應為宜蘭、新竹、南投、雲林、旗山等地區的山區。
此舉對生態與水土保持所造成的衝擊,不但在場環團提出質疑,指出計畫書不見對稀有動植物的生態補償對策、對地質水質的影響評估等,且過往經驗復育成效不佳等;就連進口業者都有意見,連成砂石有限公司董事長蕭勝旗便指出,開採後的復育成本更遠高於開採所得收益,且若將砂石視為戰備資源,更應有保本概念,先選擇進口以保存國內的礦業資源,並提出完整的長期政策讓業者準備跟進。

環團:礦業局高估砂石需求,應加辦中南東部公聽會

至於此次提出的環說書以估計所需來反推出未來產量的說明為主,也遭指責不但有高估需求之嫌,且也避談了水庫清淤後污泥的再生利用技術發展,環團水資源保育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成員表示,並不認同礦務局以成本過高而不考慮的態度,直說業者已在努力研發,政府應該盡力協助以求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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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與業者到場關心。攝影:賴品瑀
而兩次公聽會都選在台北市召開,民間團體指出,應在中南東部也舉辦場次,否則顯得僅是想草草跑完程序,沒有充分蒐集民意的結果,在進入環保署的政策環評會議只怕又是遭大會打回票。環保署則表示,政策環評的公聽會場次數量並無限制,若礦務局有意再到其他地區舉辦,樂見其成。

河砂仍多非法盜採  宜加強執法

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陳祺中進一步指出,雖然目前禁採河砂,但他在苗栗的在地經驗,多的是假疏浚之名大行開採的非法業者,礦務局應將如何落實執法納入討論,並提出更多跨局處的統合作法。
曾任台中市都發局局長的水資源保育聯盟志工何肇喜提醒,政院應嚴謹看待此政策環評,不能只想通過以後成為上位政策,再凌駕如國土計畫、環評等相關法令。

2016年2月5日 星期五

「無核平安、新年快樂」 廢核團體送春聯 宣告312凱道見

2016年2月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雖然核四已宣告封存,但新總統、新國會是否能實踐競選時對「非核家園」的相關承諾?仍須民間持續關注。全國廢核行動平台4日傍晚前往台北鬧區西門町發送「無核平安」春聯,宣傳將在3月12日下午於凱道舉行廢核集會,號召千人排出「廢核」大字,宣誓台灣應成為「廢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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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廢核行動平台4日晚間前往鬧區發送無核平安春聯,宣傳312凱道集會。攝影:賴品瑀。

新政府上任  非核家園承諾如何落實?

包括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成員,4日傍晚前進西門町向民眾發送「無核平安」春聯、更扮裝成年獸、進行街頭短講。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指出,2016年不但是福島核災五週年,也是台灣廢核關鍵年。人民都在關注準總統蔡英文就任後將如何落實非核家園的承諾?許多立委在競選時也表達過反核立場,因此民間也將向新國會提出如《非核家園法》廢核法案訴求。
崔愫欣解釋,雖然「非核家園」已在《環境基本法》出現,但他們要求對核四停建、除役時間表等有更明確宣示與法律規定;尤其核廢料問題迫在眉睫,當年扁政府給蘭嶼低階核廢料遷出的承諾,如今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應該著手,而在競選過程中無人有解的高階核廢料,也應該由新政府正面面對。
「台灣不缺電、缺的是決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在街頭進行短講,強調核電僅佔台灣的供電的10.5%,但核一二三廠早已老朽,已到了該除役的年限,繼續延役危險度大增,台灣不該承受核災風險。蔡雅瀅更指出,核四應該直接停建而非暫時封存,並將封存所需經費直接投入發展綠能,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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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在街頭進行短講。攝影:賴品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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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南投不甩地下水敏感區地質評估? 立委、環團要地調所「硬起來」

2016年2月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去年底,經濟部依《地質法》公告台中、彰化及南投縣部分地區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規定今年元月起,土地開發須檢附地質安全評估等報告,卻遭南投縣府反對,縣長林明溱要求暫緩地下水敏感區地質評估。
4日下午,地調所將舉辦「地下水補助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相關事宜」討論會,除了將討論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範圍內小規模土地開發案件的處理方式,也將處理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劃定及地質調查評估,及地方政府與團體的意見。
趕在會議開始前,新科立委陳曼麗與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環團,上午也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央地質調查所「硬起來」,以維護地質法「建全地質調查制度,有效管理國土地質資料,建立國土環境變遷及土地資源管理之基本地質資訊」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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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立委陳曼麗與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環團,上午也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央地質調查所「硬起來」,攝影:賴品瑀。
《地質法》經15年推動,在2011年12月1日發布施行。然上月南投縣府指出,認為地質敏感區並未涉及急迫性及重大安全危害,每個開發案卻將因而多負擔5至10多萬元的鑽探等費用。25日的縣務會議中,林明溱更重批中央勞民傷財,不但自行指示建設處暫緩實施,並要求建設處行文經濟部,要求由經濟部出資,中央地質調查所在敏感區劃分區域進行鑽探調查評估,未來民眾有意申請開發,只要檢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即可。 
此言不但使環保團體譁然,地調所官員也直言地方細則不可逾越母法。資源地質組組長王詠絢亦表示,母法已訂定一定要遵守,該做的調查不能免。
至於下午的討論會,王詠絢解釋,主要是要理解劃入地下水敏感區的縣市執行上是否有困難需要協助。而將討論的「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則是評估放寬開發範圍土地透水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者不需評估,該案對「地下水補注水質、水量影響」與所採取的因應措施成效評估。但區域調查、細部計畫及開發行為對地下水補注水質影響評估仍需要進行。
但300平方公尺等同於100坪左右,在場環團人士仍質疑面積並不算小,且從環評過程中,時常看到有分割送審的取巧手段,都需要小心討論,以免讓地質法淪為「沒有牙齒的老虎」。

兼地下水補注、山崩與地滑、與活動斷層區 投縣保水 中台灣得利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指出,在去年的公告中,南投不但列為地下水補注區、尚有山崩與地滑、與活動斷層,是地質相當敏感的區域,包括清境、廬山等案也皆在其中,縣長林明溱在尋求發展前,應將人民的安全與健康放在前方考慮。陳曼麗亦指出,目前國人已有水源保護的概念,不管是水質、水量,對於面臨未來的極端氣候,南投縣的作為將牽涉到中台灣居民的用水安全。
對此,曾任台中市都發局局長的建築師何肇喜則緩頰,表示地質法的確相當重要,為了後代子孫,一定要妥善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也該給出配套與宣導的時間,例如要求南投縣肩負起水源保護的責任同時,也許也該有所補償,彌補該地區的開發成本將提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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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不喜歡也別傷害」 動畫網站教你如何減少人犬衝突

2016年2月3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不喜歡也別傷害吧。」面對時有所聞的虐待流浪貓狗社會新聞,讀者不免如此感嘆。但遭遇不相熟的流浪犬時,「有攻擊性、會傷害人」對流浪犬的刻板印象與猜忌,仍存在於某些人的內心深處,不但不希望有狗出現在生活範圍中,甚至選擇動手驅趕、攻擊。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3日發佈「人與浪犬安全互動行為網站」,要社會大眾藉由「玩Game」減少人狗衝突,更走向和平共處的生活空間。
動平會與義大利插畫家Stefano Misesti、狗行為訓練師Polo拔、EPHEMERA一肥梅創意設計團隊,展現耗時一年的研發成果,包括影片、圖文與三款FB小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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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平會與設計團隊展現耗時一年的研發成果,包括影片、圖文與三款FB小遊戲。攝影:賴品瑀
小遊戲包括與狗兒伙伴一起冒險、打倒毒藥、捕獸鋏、香肉店等傷害流浪犬的惡勢力、推廣絕育對狗兒的好處等主題。而動漫區則提出「人與浪犬安全互動行為」的插畫與動畫影片。

人犬安全互動有SOP  無威脅感身體語言哺乳類通用

狗行為訓練師Polo拔表示, 人狗遭遇過程首要「避免讓自己陷入危險情境」,但若相遇,
是有一些動作可以自保、也向浪狗展現無威脅的姿態,而相安無事。
Polo拔示範,除了先將隨身物品改置於靠近浪犬的一側來防身外,也可將手掌攤開擺低、身體從正對略微轉向、保持距離繞行避開,Polo拔強調,這些身體語言,是包括狗的所有哺乳類動物都能懂,且經科學實驗證明,是可以有效讓對方的壓力下降。
Polo拔指出,若對浪犬採取激烈驅趕的手段、將使浪犬對人也更不信任甚至具攻擊性,不但將造成惡性循環,也將使日後的誘捕、TNR等管理更難以進行。

收容所「零安樂死」將上路 動平會:最好配套是友善環境

動平會理事長林憶珊指出,雖然「零安樂死政策」即將在2017年上路,但收容空間與資源有限,流浪貓狗管理的配套措施將是一大難題,尤其目前收容所的領養率大多尚稱低迷,貓狗進入收容所後的生活品質仍有待改善。
因此林憶珊認為,與其永無止盡的投入民間救援與收容,釜底抽薪的作法應是避免浪犬與民眾的衝突,和平共享生活空間。否則即便為浪犬進行TNR,放回原處後的浪犬仍難逃遭民眾再次通報捕捉、毒害、攻擊等傷害。
「讓社會更理解流浪動物」動平會將此推廣視為「零安樂死」政策最有效的配套之一,因此此次選擇以可愛的卡通與動畫向兒童推廣理念。公視兒少節目「下課花路米」主持人亞里也回憶童年因為驚慌逃跑反而遭追咬往事,讓她多年後仍餘悸猶存;但近年卻有所反思,思考也許當時冷靜站著不動就不致遭受攻擊了,因此相當認同應該讓兒童及早接觸相關知識與觀念,知道如何與動物相處,更理解「所有的動物都有權一起享受這片土地」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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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水污重金屬總量管制 桃園新街溪、埔心溪流域率先實施

2016年2月2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看見因灌排不分造成因事業廢水而遭受污染的農地,令人痛心。然而,光抓個案仍無法遏止問題,需從源頭管理。桃園的新街溪、埔心溪,即成為水污總量管制的全國首例,其流域面積包含龍潭、平鎮、中壢、大園、蘆竹等區域達1萬公頃。此外,彰化縣將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程序,台中市也展開研商。環署更透露,高雄市、新北市也可望陸續加入。
2日,環署舉行記者會宣告,已核定桃園市政府所提之新街溪、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桃園市政府同日也發出正式公告。這是《水污法》自1974年公佈施行以來的全國首例,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表示,此舉可謂未來河川污染整治與事業廢水管制的新里程碑。
環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宣布桃園新街溪、埔心溪流域將成為水污總量管制的全國首例。攝影:賴品瑀。
環署也為此在1月陸續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兩項,做完總量管制法規規範相關配套。
《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授權地方縣市政府以「總量管制」來保護農地水體水質。雖然受環保署視為「特效藥」,但至今才要正式上路。
雖然農委會與經濟部工業局推動了「灌溉用水改善方案」,但要如何落實政策?環署表示,為了避免事業廢水排放重金屬,影響灌溉用水及造成農地污染,因此與地方政府密集協商溝通,要從源頭管理起。
葉俊宏表示,包括此例所在的桃園,尚有彰化、台中,長期是全國農地污染的前三名,即便進行整治,卻往往因引灌又造成二次污染,追根究底便是由於污染源仍持續存在。
因此環署選此農地污染現況及潛勢較高的此三縣市優先執行。除了此案的桃園市新街溪、埔心溪流域,彰化也在上月27日舉辦公聽會,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而台中市也在上月28日舉辦說明會,展開程序。除此之外,桃園南崁溪、高市後勁溪、新北新莊樹林地區的潭底溝,都有可能評估要依照水污法第9條授權,對需要保護的農地水體訂定總量管制,至於是重金屬、氨氮或是色度等,則可依照每一條河川的狀況由地方政府各自訂定。

救農地  桃限管制區內重金屬水污排放

在此案,桃市府與環署提出包括了「加嚴事業重金屬排放標準」、「事業廢水排放許可總量管制」、「總量管制區劃設」三個作法。
桃園市政府指定了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為總量管制區,並分級管理。該流域飲水灌溉的農地面積約有946公頃,而下游更是生態地位重要的許厝港濕地。
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為「黃墘溪」流域,分布在桃園市中壢區及蘆竹區,約7,000公頃。黃墘溪為埔心溪的上游支流,包括中壢工業區及日月光公司都在其中,是廢水的主要來源;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則是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其餘河段,涵蓋八德區、大園區、大溪區、中壢區、平鎮區、桃園區、龍潭區及蘆竹區等部分範圍,約9,400公頃,區內以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為主。
除了日月光與中壢工業區外,總量管制區尚有金屬表面、印刷電路板、電鍍等27家業者,都將納入加嚴管制對象。此案針對重金屬銅、鋅、鎳、總鉻、六價鉻及鎘,規定在第一級總量管制區,不得新設或增加排放此六項重金屬的事業,而既成者則必須符合農委會「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而第二級管制區中,新設事業比照「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既成事業則是以現行「放流水標準」的1/2現值來管制。
管制區內重金屬排放將比照「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放流水標準」的1/2現值。影:賴品瑀攝。
「許可將不再是有申請就發」葉俊宏強調。水保處科長張根穆解釋,此規定強調廢證、不再發許可的手段,不同於以往水污、空污的排放幾乎總是申請即可展延,這次則將嚴格執行。違法遭撤銷、廢止的排放許可者,將不再核發、或施行後5年水體仍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情節重大者,其許可屆滿後也不再核發;位於一二級管制區之事業有排放廢水到特定水體者,應將廢水處理至低於加嚴後的放流水標準才能排放。至於給現存的既設事業2年的緩衝,目的則是為了鼓勵業者先移入工業區以便管理。
同時,環署也強調,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規定,管制區內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1,000公噸或重大水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時間內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讓地方政府隨時掌握污染源廢水排放情形。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RCA案二審將至 法律人研討集體訴訟戰略

2015年11月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這是台灣版的永不妥協。」歷經15年訴訟,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工傷案、也是首件集體環境訴訟RCA案,工人們在今年4月獲一審勝訴,7日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法學、環境團體舉辦研討會,探討在RCA案中所面對的職災與公害集體訴訟的法律問題,包含因果關係認定、選定當事人制度、總額給付、誠信原則、揭穿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等。
此案也即將在本月進入二審,仍有漫長征戰要面對。與會人表示,RCA案的經驗也將影響國內後續的工傷、環境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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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法學、環境團體舉辦研討會,探討在RCA案中所面對的職災與公害集體訴訟的法律問題。攝影:賴品瑀。
國際大廠RCA公司於1970至1992年來台設廠,在桃園與竹北、宜蘭地區設廠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並以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為主要產品。但期間所使用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有機溶劑、焊錫 ,不但留下了嚴重的土地和地下水污染,更造成上千員工罹癌。
工人們1998年開始組成自救會挺身求償,在2004年正式展開控告,經歷了57次開庭、多次街頭行動、完成305份訪談問卷等努力,此案在今年4月17日一審宣判,賠償金額為5億6445萬元。
「受害者是最大的菩薩」立委尤美女感嘆,表示工人們的挺身是造福後人,對將來的公害、職災等集體訴訟案件、甚至八八風災等案有指標意義。在宣判當時工人們與民間團體對此判決並非全然滿意,但仍肯定此宣判展現司法認定RCA當年確實造成污染,也該付出代價的見解。
而此案年代久遠、受害人眾多、資料取得不易、跨多領域專業知識等,讓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一再指出,因果關係舉證尤其困難。
包括電子廠女性勞工乳癌發生率、女性勞工子代癌症風險、男性勞工子代嬰兒死亡率及先天性缺陷死亡風險、社區地下水氯化烴污染男性肝癌及下一代早產等多項數據皆呈現升高、增加,但即便如此,RCA案仍然面臨因果舉證困難。曾在此案以鑑定證人身份出庭7次的台大公衛系教授陳保中指出,在訴訟中,面對勞委會次級資料庫殘缺不全、選擇性的研究方法,如何舉證因果?陳保中與旗下學生不斷提出相關研究,讓兩者互相比較辯證。陳保中更指出,美國海軍陸戰隊基地樂瓊營污染事件,同樣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與苯等有機溶劑,不但污染物質相似,濃度也相仿,因此美方相當關注RCA案的後續。

集體訴訟、判賠個人? 「群體作為權利主體」打破各自因果認定

RCA採集體訴訟模式,但在一審判決書中仍分別對每一位當事人,有剔除與否、不同金額的判賠的狀況,此次所判的總金額5億多元的賠償,其實是每位當事人的總和,而非以受害全體作為權利主體。而回顧包括中科三期、六輕等污染爭議中,也同樣往往不斷爭論罹病的原因是因為公害或是個人生活習慣問題。
東吳大學助理教授邱文惠提出「群體作為權利主體」的想法。邱文惠表示,不管是自然人或法人,在法律上的定義皆非一成不變,隨著時間有所變動,且從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來看,40條之3已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的規定,包括合夥、寺廟、外國法人、同鄉會、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分公司等都在法律上獲得承認,因此在集體訴訟以群體作為權利主體去請求法律救濟一途仍可嘗試。
「不需一一證明公害與個人罹病的因果關係」、「僅須以公害暴露與罹癌率增加相關聯的科學證據作為公害與群體權利主體間的因果關係舉證」,邱文惠舉例,當一個地區的居民因為公害污染而出現高過背景值的罹病人數時,以賠償全體主體的方式,賠償當中「因公害污染所罹病的損害」,而非一一論證當中的居民誰本屬背景值、誰因污染而罹病,全體獲得賠償後再進行適當分配。
RCA工人堅持多年,終盼得勝訴
堅持15年,RCA工人在2015年4月終獲得一審勝訴。攝影:賴品瑀。

自救會作原告不適格? 集體訴訟案例少

RCA工人在2004年起訴時,曾面臨當時擔任原告的「RCA關懷協會」尚未完成法人登記,也來不及在10天期限內補正,遭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此例是否影響往後公害發生後受害者所組成的自救會的相關法律救濟行動?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黃國昌,從國內外經驗檢視民事訴訟法44條之1對團體訴訟的規定,該條規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社員提起團體訴訟」的要件。
黃國昌認為,此法條的立法精神就是在放寬資格,因此讓公益社團法人能代表成員,因此認為當時的駁回並不合理,但目前實務上卻仍傾向敵視「以訴訟為目的而組織公益社團法人」,並擔心其受到濫用。黃國昌更指出,以消保法允許消保團體為多數消費者提起訴訟為例,自1994年立法至今,僅有9筆集體訴訟案例,循民事訴訟法的集體案例更僅有7案,因此司法界不是該擔心濫用,而是應該擔憂人民無法依此法尋求正義。
黃國昌指出,這些自救會組織在尋求司法之前,往往還有舉辦座談、陳情由說、推動修法等等救濟手段,都可以檢驗是否為濫用,因此法院應該肯認事後組織、給予充足時間補正等,創造友善的司法環境。

因果確認才起算時效 RCA一審有突破見解

民法有「消滅時效」,但RCA一審判決中,對毒物侵權訴訟的提告時效,詮釋為「法院囑託之鑑定證人...到法院鑑定證述後,為實際知悉行為人之日」,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陳信行認為是突破性的詮釋,因為以往毒物侵權的訴訟往往面臨「太早提告證據不足、太晚提告又時效已過」的窘境,陳信行認為,此案是科學與司法兩大知識權威開始互相認識的契機,對往後的食安、污染與職災案件都將有影響。
目前全球幾乎每秒都有新的化學物質產生,在化學品從進入製程、普遍使用、遭受質疑、高度爭議、進入列管的漫長週期中,可能耗費十幾至幾十年的時間。陳信行以美國杜邦鐵氟龍C8案為例,指出若以個別原告遭診斷罹病、或放在最初有人開始質疑該污染造成危害開始起算時效,則會有10多年前提告,苦無科學證據不足、現在才提告則罹於時效,請求權已消滅的狀況,幾乎絕大多數的原告都無勝訴可能,因此更顯RCA一審對時效的見解珍貴。
陳信行指出,以RCA案為例,在各領域專業的專家證人提出證詞並接受交互詰問之前,原告對所受損害與被告的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都尚未確立,因此在尚未達到可得請求賠償的程度,時效尚未能開始進行。陳信行引美國聯邦判例從「發現」起算的原則,指出近數十年間,在工業製程與產品中的危害因子所造成的慢性病與長潛伏期疾病的訴訟中,時效由原告得知疾病、疾病成因、與賠償義務人三者時起算。

時效消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爭論 將拉長戰線

但在RCA案中,仍有部分勞工的遺族無法得到任何補償,是因為時效,且法院為以誠信原則限制被告的時效抗辯所致。律師溫俊富以日本塵肺症訴訟案為例,討論誠信原則在RCA案是否適用。
溫俊富指出,在日本法學中,誠信原則有所謂「正義衡平機能」,若權利的行使有不合於倫理上的誠信,則可由誠信原則來否定效果。日本1970、80年代的塵肺訴訟,便指出受害者因被告長年持續重大違反「安全配慮義務」罹病、受害者反覆就醫住院且窮困度日、被告因省略塵肺防護措施而得利、被告為擁有強大資本的大企業等,而認為此案若認定時效消滅,會是明顯違反公平正義。
反觀在我國的實務上,溫俊富指出消滅時效制度往往遭解釋為保護未清償人,認為時效抗辯權是依法取得的「權利」,而無視行為是否符合「良心」,甚至批判受害者是自己「在權利上睡眠」。在RCA案一審判決中,法院也判斷在原告起訴求10年已經死亡的勞工遺族是權利濫用,溫俊富認為仍有爭取與進步的空間。
RCA公司先後遭美國奇異、法國Technicolor、湯姆笙公司併購,更有求償時對方已脫產,目前台灣RCA形同空殼的難題,即便最後在司法上獲勝,如何實際取得賠償一向受到關注。而一審判決中以奇異公司持有RCA的股份比例小,獲認定非RCA從屬公司,而未納入應連帶賠償責任,讓工人無法接受,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提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討論如何釐清上述公司及母公司的連帶責任,並取得實質賠償。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源自德國,又稱「穿透責任理論」,若兩間公司間有契約上關係企業或事實上關係企業的關係,法院有則調查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控制程度是否緊密,再判斷是否必須負起穿透責任。
我國在2013年所修正公佈的公司法152條之2中已納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但一審判決中卻認定RCA案在2004年起訴而無法追溯適用。不過在RCA案中,奇異公司是否有實質控制力、是否惡意脫產、是否逃避債務等都遭質疑,王毓正認為,此爭點將會是二審的延長戰線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