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環評細則草案修正 100公頃石化園區直接進二階

2014年10月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8日下午進入第5次公聽會。環署推出附表,具體列出應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行為,若日後確認通過,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除了目前的審查、自願,將再增表列一途。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8日下午進入第5次公聽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1條訂定的子法,為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環評法之依據。繼2005年後,召開此第7次修正,56條條文中,共修改了25項。主要聚焦在釐清中央、地方權責,加強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
此施行細則的第21條為環署推出的新條文,內容為「開發單位於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前,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轉送主管機關提送委員會審查認定。前條第一款及前項開發單位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免依第12條召開會議。」
環署綜計處解釋,開發單位在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階段,產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二階環評之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而開發單位自願或表列進行二階環評者,第31條已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開發單位釐清非環保專業之爭點,已涵蓋第12條內容,爰增訂第二項。
其中最大不同為新增附表,列出符合哪些條件的開發行為將直接進入二階環評。包括了100公頃以上的石化園區、200公頃以上園區;新市鎮開發;面積達25公頃以上,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原住民保留地、水庫集水區、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或位於海域等敏感區位者;發電廠、蓄水工程;交通方面,高速公路、鐵路、捷運、商港、機場都將在列。
環署在中科三期等訴訟多次敗訴後,漸漸看重二階環評,近兩年陸續將許多開發計畫送進二階審查。
綜計處表示,由近年數次環評進入行政訴訟的經驗可知,法院認定了唯有在二階環評中進行的「民眾參與」項目才有法定效力。也因此環署在此次修正中提出附表,讓符合條件的案子在送件時就確定要進行二階環評,做更嚴謹、有公民參與的審查。原有的開發單位自願與由環評委員會審核後送進二階環評仍維持,三者將並行運作。
到場關注的環團大致認同,但對附表提出建議,表示除了從規模與開發面積來認定外,更應納入考量區位、開發強度。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指出,即便是一個開發面積很小的工廠,但若位在人口稠密區或農田、灌溉水源旁,對環境的影響仍相當大。
主席綜計處楊素娥副處長解釋,開發面積僅是門檻,至於開發強度,可由環評委員會審查來把關。但環團仍提議再納入更多條件,施月英建議應納入如當地癌症人數、地下水補注敏感區等指標;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也建議,應將區域計畫中列為敏感區的全列入。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更指出,希望此次修正能解決切割環評、開發商以自願進二階、企圖躲過在一階就遭否決的命運;另外她也指出,由於二階環評程序項目較多、且更為嚴格,不少案件進入二階後就一直「懸」在那裡,無法確定是否已取消計畫,讓民眾不安,希望能有方法盡快明朗。


附表二 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一)園區之開發
1.屬石化工業區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
2.其他園區面積達二百公頃以上。
(二)道路之開發
1.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新建。
2.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延伸工程,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
(三)鐵路之開發
高速鐵路新建。
鐵路之開發或延伸工程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
(四)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不含輕軌)
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新建工程。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延伸工程,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
(五)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新建工程。
(六)機場跑道新建工程。
(七)新增探礦、採礦工程
面積達六十公頃以上。
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原住民保留地、水庫集水區、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或位於海域等敏感區位,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
(八)蓄水工程之開發
蓄水工程之新建(水力發電廠除外)。
越域引水工程。
(九)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之新建(園區內的開發不在此限)。
(十)核能電廠新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
(十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之新建。
(十二)新建火力電廠、汽電共生廠或自用發電設備,屬以燃油、燃煤或其他非燃氣燃料發電,裝置容量二百萬瓩以上者。
(十三)三百四十五千伏或一百六十一千伏輸電線路架空或地下化線路鋪設長度五十公里以上者。
(十四)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程。
(十五) 水力發電廠,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十六)非既有港區範圍內海域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面積達二百公頃以上者,或減少自然海岸線長度三公里以上。
(十七)新市鎮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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