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環評細則草案修正 開發「備查」項目將表列

2014年10月17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17日環署進行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的第六次公聽會,此次討論焦點為第40條「附表四」的修正對照,此表正面列出開發行為中,哪些項目可適用「申請備查」,而不須依第44條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到場關心的環團擔憂,正面表列反而造成漏洞可鑽,對此提出質疑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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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的第40條原為第37條,除了條次改變外,也增加了附表提出適用情形及認定原則,若符合附表條件、其他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便僅需備查,不需重做環評或提環差審查;其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無顯著影響者,則應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
雖然環團們期待減少可備查項目,盡量由環評委員會審查,多經過討論才對環境有利。但環署綜計處認為,如此將加重環評委員的工作量,也可能反而讓許多改善的腳步變慢,他們認為環團應該要信任環署與各地環保局公務員,有能力判斷送件的案子需不需要備查,或是要求環評委員會進行審核。
草案中列表四暫訂有17點,環團對於「原環評書件內容誤植之勘誤」提出質疑,表示如六輕等廠商長期刻意造假,卻每次被環團抓到就辯稱「寫錯字」、「誤植」,因此應該從嚴處理,強調只有不影響審查結果的單純誤植才能直接勘誤,看守台灣協會指出,尤其是一些單位容量等數據,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更不能輕易對待。
而「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屬災害復原重建之清淤疏濬或屬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性工程」,環團也認為雖然疏濬、搶通是應該的,但若要重建時便應該認真審核,檢討當地為何發生災害,來評估是否重建該如何進行。
環團也對於廠商聲稱「改善」是否真的是改善有疑,認為環署應該從嚴把關,彰化環盟施月英以「管線縮短」為例,指出中科四期的管線幾次更動的紀錄,反而帶來衝擊更多這方面環署應該再考慮。
第四十條附表四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四 申請備查之適用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開發行為或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之變更。
2.原環評書件內容誤植之勘誤,或地籍、地號變更,但實體位置未移動。
3.原審查通過基地內,建築物方位、建築物外牆裝修,且建築規模未增加(不含外牆增設玻璃帷幕或外牆累積增設LED面積達百分之五者)。
4.因現地施工狀況限制,需暫時移動監測地點位置,但未涉及監測項目、頻率。
5.施工期程變更(不含改善營運中污染防制設備)。
6.土石方運送路線及地點之變更,其變更路線未經過學校、醫院、安養機構、護理機構或長期照顧機構,經開發行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或原核定之機關審核同意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7.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訂有停止環境監測計畫期限屆滿,且無重大異常情形。
8.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未涉廢水排放口變更。
9.輸儲設施取得營運許可後,新增營運所需如機電、液氮槽等設備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
10.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屬災害復原重建之清淤疏濬或屬災害復原重建、搶通之緊急性工程,但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開發行為之災害復原重建,其重建工程並應符合因災害受損及銜接原道路、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原則。
11.增設或調整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以提高安全或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
12.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
13.汰舊換新工程,其產能、設計處理容量或污染量未增加。
14.管線長度縮短。
15.累積增加土地面積或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16.土石方量減少、土石方交換或較原審查通過累積增量未達二千五百立方公尺(不含由挖填平衡變更為有棄土或進土需求)。
17.開發範圍內土地經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分割或合併,致面積變更之情形。
(二)園區之變更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園區發展需求,其變更符合園區內坵塊整併、分割。
  2. 園區公共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或蓄水設施總容量不變,但各蓄水設施容量調整(不含焚化爐、垃圾場、污水處理廠等)。
  3. 園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調整(不涉及實質內容調整)。
  4. 園區內道路配置之調整。
(三)道路之開發,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道路、交流道或匝道名稱、里程數或樁號調整更動,實際位置未移動。
  2. 原道路用地範圍內且車道配置不變,在符合道路設計規範下調整車道寬度。
  3. 路權範圍內路線線形、交流道型式或橋梁結構型式調整。
  4. 橋梁路線長不變,橋梁跨距長度增加,減少落墩。
  5. 路線長度、寬度縮短。
  6. 引進先進工法或工法改進。
(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車站站名、路線名稱變更,實際位置未移動。
  2. 路權範圍內路線線形、月台、出入口及股道型式、橋梁結構型式調整或軌道系統型式變更。
  3. 橋梁路線長度不變,橋梁跨距長度增加,減少落墩。
  4. 路線長度、寬度縮短。
  5. 引進先進工法或工法改進。
  6. 機廠滯洪設施容量增加。
(五)依其他環境法規之要求調整開發內容,而未增加環境負荷者。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核准者。


一、本表新增。
二、明列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申請備查之適用情形。
三、(一)11.增設環境保護設施包括例如設置隔音牆長度增加、達到綠建築項目增加或等級提升、增設太陽能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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