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環署將修工業區土污、地下水定檢規範 石油業加測致癌物MTBE

2016年11月1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署將修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內容涉及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等。此次推出草案,除了要加速備查作業、調整檢測作業規範,及強化檢測出異常後的後續作業外,其中更指名石油、半導體、太陽能電池、農藥等產業,都需要新增地下水檢測項目,如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銦、鉬、農藥等。
環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在14日上午舉行公聽會,若一切順利,最快在明年1、2月上路。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檢測  全台僅北斗工業區未申報

《土污法》在2010年修法時,增列了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等高污染潛勢區域,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起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的責任,並為此訂出備查作業辦法。包括經濟部公辦工業區62處、地方政府開發工業區10處、民間開發工業區45處、加工出口區9處、科學園區14處、環保科技園區4處、農業科技園區1處,合計有145處,都包含在其中。
土基會指出,目前除了彰化縣的北斗工業區尚未申報,其餘144處都已辦理,備查達99.3%。其中有44處次曾經檢出異常,當中有29處次已依照《土污法》完成調查公告,剩下的15處次則還在持續調查中。
土壤檢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負起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的責任,並為此訂出備查作業辦法。圖僅供示意。圖片來源:本報資料照。

管制標準新增八種毒物  石油、農藥等特定產業也需加測

環署此次要修正管理辦法,土基會副執秘倪炳雄解釋,主要是為了配合2013年年底修訂發佈的「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要將兩者的監測與管制標準修正為一致。
倪炳雄表示,此次修正有加速備查作業、調整檢測作業規範,及強化檢測出異常後的後續作業,以即時因應處理異常情況。因此訂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正式報告的30日內,必須通知環保局、並在90日內提供縣市政府可研判、釐清污染來源的資料,工業區主管機關也得配合環保機關後續命令的必要應變措施。
在檢測項目上,將因應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新增SVOC、氰化物及YPH等八項基本項目,更將對特定產業加測農藥、銦、鉬、與甲基第三丁基醚等物質。如石油製造、儲運業要加測甲基第三丁基醚;半導體、LED、太陽能產業將加測銦、鉬;農藥製造與儲運業則得加測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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