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華光社區再敗訴 引《經社文公約》 迫遷居民仍討不到安置

2015年1月10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華光社區在多波抗爭後,仍在去年全數遭到拆除,居民也發動行政訴訟來討回公道,9日華光社區居民收到來自行政法院的敗訴判決書,法院以「居民並沒有據以要求安置的請求權基礎」為由判決敗訴。表示法律沒有規定政府需要安置,因此居民沒辦法向國產署、法務部請求做成安置、賠償權利受損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處分。面對二連敗的噩耗,居民表示將繼續上訴,直至釋憲。
2014年7月華光居民展開訴訟,出面提告的余賜秦與聲援團體,在余家原址前舉行記者會
華光社區經過清代、日治、國民政府來台歷史,一波一波生成聚落,雖非正式聚落,但在2013年時有國際專家指稱對他們進行強制遷離仍有違公約居住權保障。面對「違建戶沒有居住權」當時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的主張,這些迫遷的華光居民在2014年引用《經社文公約》走上行政法院,提告台北市政府、法務部、國有財產署與內政部,期待從司法的角度確定居住權是人人皆享有的,並捍衛自己受損的權利。但目前對國產署、法務部的訴訟皆獲敗訴。
這兩個敗訴,分別是華光居民對上容許經管機關以訴訟迫遷弱勢居民的國產署,與對上華光社區的土地經管機關法務部,在這兩份判決中,法院都以「居民並沒有據以要求安置的請求權基礎」為由判決敗訴。
華光社區訪調小組成員陳冠瑋解釋,這個敗訴表示目前台灣還沒有一個法條可以在人民受到迫遷、居住權受到損害時,可以拿來向法院主張救濟。
雖然《經社文公約》關於居住權的保障中,有提到必須確保受到迫遷的居民擁有司法救濟的管道。但陳冠瑋指出,從華光一案來看,由於公約不被認可,顯示因為台灣還沒有可以拿來請求的條文,即便居民可以走上法院、拿到實體的判決,《經社文公約》只是一種看得到吃不到的救濟管道。
因為從此案來看,法院的論理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意旨,只有在公約對請求權的內容、要件有明確規定的時候,人民才能據以向國家機關請求作成一定行為」。也就是說,行政法院認定居住權在《經社文公約》的規定還不夠明確,而其他法律也沒有規定政府需要安置,因此居民沒辦法向國產署、法務部請求做成安置、賠償權利受損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處分,所以判決居民敗訴。
陳冠瑋指出,此號決議顯示,《經社文公約》權利的落實仍有努力空間,他們仍不放棄從司法這條路實踐居住權這條路,因此將繼續上訴,直至釋憲。小組認為法院身為人權的最後防線,其實對《經社文公約》是有解釋空間的,例如應認定公約包含一般性意見,以及放寬公約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明確性門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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